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5-11443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5〕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5-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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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县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国家、省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苍南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求,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完善乡村规划体系,科学制定“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按需有序编制村庄规划统筹用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两种用途管制方式,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本管理规定以规划引领、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农民主体、政策创新、数字赋能为原则,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规划依据
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2)。
二、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底线+分区准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科学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农田保护区。苍南县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51.0617平方千米、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占县域总面积的4.34%。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农田保护区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类活动需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要求。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
(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苍南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陆域)127.2261平方千米、划定的陆域生态保护区占县域总面积的占比3.36%。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陆域生态保护区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活动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三)粮食安全控制线、生态环境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灾害防治控制线、风景文化控制线等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的控制线,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相应控制距离、管控范围的要求。
(四)将生态控制区、一般农业区、农田整备区、林业发展区和其他保护利用区等其他用途管制分区划为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为村庄建设区、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区域内各类用途管制分区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管控要求执行管理。
(五)苍南县乡村地区管制分区划定原则应与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用途管制分区保持一致,涉及部分调整优化的区域应及时衔接并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编制详细规划明确调整内容。在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村庄建设区、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四类管制分区,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
三、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与管理
(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成果。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的乡村建设用地图斑为基础,明确苍南县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苍南县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约53.9310平方千米,其中村庄建设边界内现状村庄建设用地49.9458平方千米,规划新增潜力空间3.9852平方千米。最终数据以经批准后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各乡镇乡村建设用地情况表见附件1)
(二)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布局在乡村规划新增潜力空间范围内的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应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等量缩减现状村庄建设用地,确保在2035年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在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的同时,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确保规划期本乡镇区域内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保持“零增长”。每年年初各乡镇人民政府需上报当年度的新增集体用地计划清单,同时编制用地置换方案(其中农民个人建房、村办公楼等项目可容缺)。
(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包含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指标、复垦指标管理等内容的“通则”实施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苍南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情形,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农产品初加工的零星乡村产业和确需保留修缮的农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情形,原则上可依据“通则”或在“通则”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通过全域整治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已超过本村现状村庄建设用地面积20%以上的进行乡村建设的,则需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一)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民建房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一般为单宗联排或公寓式住宅,同时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具体用地参照省市县现行文件规定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用于安置农村村民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点、红白事中心、休息亭、小型旅游驿站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其中宗祠用地按照特殊用地管理。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8地类)
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面积的前提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翻建的幼儿园、村卫生室、养老院、敬老院、留守儿童福利院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的,应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
(四)工业用地(1001地类)
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面积的前提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翻建的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用地应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或在存量建设用地上改扩建的,应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五)物流仓储用地(1101地类)
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面积的前提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翻建的物流快递中转点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或在存量建设用地上改扩建的,应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
(六)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
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面积的前提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翻建的农村休闲观光旅游零售点、餐饮店、停机坪、小型球场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或在存量建设用地上改扩建的,应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
(七)交通运输用地(12地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小型村用停车场、农村道路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
(八)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农村取水设施、污水处理池、垃圾中转站、村配电房、通信基站、垃圾收集点、公厕、村级水闸和水电机房等设施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
(九)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小型农村公园按要求编制图则并报县资规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据“通则”核发规划许可。
(十)特殊用地(15地类)
使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寺庙、教堂、道观、宗祠等项目均应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方案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
五、用地布局要求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布局在村庄建设区内,确需布局在一般控制区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分区准入及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二)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各类设施用地建筑临距、建筑高度等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四)新建农村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体现各乡镇地方农房特色。
2.建筑的形式、材质、色彩、细部构件等应符合已下发的《苍南民居通用图》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六、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一)各类村庄建设用地符合本通则适用条件的,可直接或依据相关规划落实方案核发规划许可。各类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的依据详见附件3。
(二)直接核发规划许可的项目需编制重点区域图则,图则示例详见附件4。
(三)各类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多层建筑后退线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后续根据省市出台的规划落实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
七、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情况表
2.编制依据
3.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4.重点区域管控图则
附件1
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 | 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 规划预留指标 |
1 | 灵溪镇 | 1144.08 | 143.22 |
2 | 藻溪镇 | 307.67 | 21.07 |
3 | 宜山镇 | 179.43 | 12.61 |
4 | 钱库镇 | 725.74 | 35.81 |
5 | 望里镇 | 332.10 | 18.85 |
6 | 金乡镇 | 457.12 | 37.89 |
7 | 炎亭镇 | 84.07 | 6.64 |
8 | 大渔镇 | 78.01 | 4.29 |
9 | 桥墩镇 | 354.05 | 21.87 |
10 | 莒溪镇 | 109.31 | 4.51 |
11 | 矾山镇 | 217.28 | 15.46 |
12 | 南宋镇 | 64.65 | 2.89 |
13 | 赤溪镇 | 262.89 | 9.81 |
14 | 凤阳乡 | 35.38 | 1.62 |
15 | 马站镇 | 332.31 | 8.71 |
16 | 霞关镇 | 123.51 | 45.28 |
17 | 沿浦镇 | 126.52 | 6.64 |
18 | 岱岭乡 | 60.43 | 1.35 |
合计 | 4994.58 | 398.52 |
附件2
编制依据
2.1 法律法规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4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2.1.5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2.1.6 浙江省城县景观风貌条例(2020年修正)。
2.2 政策文件
2.2.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2.2.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2.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2.2.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2.5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2.2.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2.2.7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2.2.8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浙委发〔2019〕29号);
2.2.9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千万工程”提升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8号);
2.2.1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
2.2.1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2.2.12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危旧房拆建管理规定》的通知(苍政办〔2014〕167号)
2.2.13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宗祠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苍政发〔2024〕1号)
2.3 相关规划
2.3.1 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
2.3.2 苍南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稿);
附件3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依据一览表
√:通则适用,可作为规划依据;×:通则不适用,仅允许详规作为规划依据
+:编制规划落实方案核发许可;—:可免于办理许可
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新增建设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改变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重建、翻建 | ||||||
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 |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 √ | √ | √ | √ | ||
农村村民安置用地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村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休息亭、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点、 红白事中心等 | √ | √ | √ | √ | ||
宗祠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幼儿园用地 | 幼儿园 | + | √ | √ | √ |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村卫生室 | + | √ | √ | √ |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养老院 | + | √ | √ | √ | ||
敬老院 | + | √ | √ | √ |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 √ | √ | ||
工业用地 | 一、二类工业用地 | 用于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用地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物流快递中转点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 | 商业用地 | 农村休闲观光旅游零售点、餐饮等 | + | + | + | √ | |
其他商业服务业 | 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停机坪、球场等 | + | + | + | √ | ||
交通运输用地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村道 | 红线宽度8米以上 | √ | √ | √ | √ |
红线宽度8米以下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景区停车场 | √ | √ | √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小型泵站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 — | — | — | — | ||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 — | — | — | — | |||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 | — | — | — | — | |||
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管设施 | — | — | — | — | |||
特殊用地(15地类) | 宗教用地 | 小型寺庙、道观、教堂等 | + | + | + | +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