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5-10754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行为,维护我县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费用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居民和相关单位形成环保意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进展
主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县发改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单位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
四、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五、重点内容
(1)生活垃圾定义: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或定时定点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3)征收范围和对象:苍南县环卫服务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需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4)征收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我县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苍发改〔2020〕17号)执行,原则上按桶收费。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划建设的垃圾投放点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垃圾处理费。
(5)征收主体和方式:由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居民、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其中居民个人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苍南水务有限公司征收。
(6)减免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家庭,烈士遗属、孤老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福利院、养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经营户依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居民或非居民用户通过垃圾分类行为在“无废城乡”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系统上获取积分排名前列的,可适当减免部分垃圾处理费,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减半。
(7)征收要求: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并提供正规票据。
(8)费用管理:征收单位及各代征单位按规定标准进行征收,并提供正规票据。
六、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凡违反本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1)生活垃圾
本管理办法所指生活垃圾通常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厨余垃圾、废纸、塑料等,以及商业活动、公共机构等产生的类似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特殊类型的垃圾。
(2)处理费
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而向特定主体征收的费用。该费用将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以保障环境清洁和卫生。
(3)征收
费用的收取方式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涉及到向居民、商户、企业等不同主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
(4)管理
强调对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的规范和监督。包括确定征收对象、明确征收流程、监督费用的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77-688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