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0754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5〕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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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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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3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7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或定时定点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建筑垃圾(渣土、泥浆)、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县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四、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垃圾处理费预算安排和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

2.县发改局负责拟定或调整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县财政局负责各乡镇垃圾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并依据本办法对各乡镇年度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县审计局负责各乡镇垃圾处理费的审计工作,监督应收尽收执行到位,对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6.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减免对象数据核实、更新等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

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非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减免审核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1.持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特困家庭免征垃圾处理费;

2.福利院、养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垃圾处理费。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老年活动中心等)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3.残疾人经营户免征垃圾处理费,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4.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免征垃圾处理费

5.各乡镇居民或非居民用户通过垃圾分类行为在“无废城乡”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系统上获取积分排名前列的,可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适当减免部分垃圾处理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符合上述条款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减免手续。

七、征收对象的收费方式

1.安装独立水表的居民统一由乡镇所在地的水厂按月在水费中收取;

2.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户统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按月缴纳垃圾处理费;

3.商住一体的门店(俗称通天房)需同时缴纳居民和非居民垃圾处理费(自营店面除外),农贸市场、产生易腐垃圾的沿街商户按桶收费,未产生易腐垃圾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收费

4.早夜市中的餐饮单位超出门店设置就餐场所的需按照面积缴纳垃圾处理费;

5.旅游景点按桶计量缴纳垃圾处理费;

6.客运(含动车站)单位按桶计量缴纳垃圾处理费

八、为规范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缴费便利性,非居民用户应当通过“无废城乡”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线上缴费的,可经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其他合规方式缴纳。

九、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各乡镇要应收尽收,资金专项管理,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社会资本方环卫服务企业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员工资以及运输车等环卫配套设施维修维护费用

十、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征收,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同时,不断完善征收方式,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缴费。

十一、征收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按月登记汇总,上报票据的收发、领用、作废和收费情况。

第三章 法律责任

十二、拒绝、辱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 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2.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十六、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或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十七、本办法于2025年8月10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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