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5-10560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8号)和2023年10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砂石土矿产工作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相关概念
“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采挖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类矿产。
“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矿产品”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填方、防护工程砌筑、绿化填方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等。
(二)不再设置采矿权的几种类型: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
2、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隧道、地下空间或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建设中心)等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施工设计(方案),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益性或民生类建设项目,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砂石土20万吨以内的,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建设中心)等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建设项目只涉及一个乡镇的,属地政府(建设中心)为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涉及多个乡镇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乡镇为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
(四)多余矿产品处置方式及收益管理: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处置单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益直接抵扣工程款。
(五)矿产品处置应遵循的规定:
1、申请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前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并做好矿产品堆放管理。
2、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单位函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挖砂石土事宜,对采挖砂石土量进行测算,自用外多余矿产品编制处置方案后按规定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3、竣工核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对采挖砂石土量和矿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
(六)各单位职责分工:各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谁处置谁统计”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七)其他情况:2023 年已纳入苍南县区域内工程采矿普通建筑石料资源经营权转让的项目另行规定。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人:黄孟恒
联系电话:0577-6471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