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5-105607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5〕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5-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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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规范不设采矿权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涉矿工程和矿产品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涉矿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采挖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类矿产;“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矿产品”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填方、防护工程砌筑、绿化填方或者就地用于施工建设等。
二、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对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施工动用砂石土的,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别处置。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隧道、地下空间或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建设中心)等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施工设计(方案),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益性或民生类建设项目,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砂石土20万吨以内的,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建设中心)等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赠予、转移或者违法填埋、堆放等擅自处置。
四、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优先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具体处置工作由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只涉及一个乡镇的,属地政府(建设中心)为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建设项目涉及多个乡镇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乡镇为多余矿产品处置单位。
五、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益直接抵扣工程款。
六、矿产品处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前向矿产品处置单位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并做好矿产品堆放管理、在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矿产品处置衔接工作、出具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矿产品情况说明等。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项目)批准资料、勘测定界报告(含2000坐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材料。
县财政出资建设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未扣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矿产品量成本的,自用矿产品量不再重复计算;工程招标控制价已扣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矿产品量成本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建设中心)等单位核实后给予计算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矿产品量。
(二)矿产品处置单位函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挖砂石土事宜,对采挖砂石土量进行测算。砂石土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自用承诺书,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建设中心)备案;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编制矿产品处置方案后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其中多余矿产品量在20万吨以上的,处置方案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处置方案需包括矿产品“三量”(矿产品“三量”指工程采挖矿产品总量、本工程自用矿产品量和多余矿产品量)、处置价格和矿产品堆放场所等。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属地政府(建设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采挖砂石土量和矿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对矿产品“三量”进行核实。
七、各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谁处置谁统计”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一)属地政府(建设中心)负责只涉及一个乡镇的建设项目或县政府指定的项目多余矿产品处置和统计工作,协助矿产品受让单位对矿产品运输等相关政策处理。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多余矿产品公开处置等业务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多余矿产品处置收益收缴和管理等业务指导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挖砂石土量测算和矿产品处置等业务指导工作。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的审计监督。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多余矿产品处置和统计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矿产品“三量”审核、规范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七)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采挖砂石土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八)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每月定期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矿产品处置单位报送砂石土采挖和矿产品处置台账等相关信息。
(九)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超越项目红线或变相采挖矿产资源、违规处置矿产品、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砂石土开挖和矿产品处置台账,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八、本《办法》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县政府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按原处置意见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未明确处置意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明确处置意见但未竣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对矿产品量进行竣工核实确认。2023年已纳入苍南县区域内工程采矿普通建筑石料资源经营权转让的项目另行规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