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25-10500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农〔2025〕3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65-2025-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乡镇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苍农〔2023〕74号)不再执行。
联系人:苍南县畜牧兽医中心章国永 陈斯琪,电话:0577-64892069。
附件:苍南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
附件:
苍南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实行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按照“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散养户实行乡镇政府采购疫苗实施免疫,县财政全额补助,免疫工作由养殖场(户)自行组织免疫,或者由乡镇防疫员(或乡镇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服务。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同时养殖用地和环评的手续齐全。
2.中小规模及散养户。除规模养殖场以外的其他场(户)。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4种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省级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愿参加“先打后补”的规模场,自行从市场采购国家合法审批的疫苗。
2.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入“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再予以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
2.中小规模及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等实施免疫。
(五)疫苗补助经费
1.补助品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4种(详见附件1)。
2.补助标准。疫苗经费补助单价参照“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根据省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补助数量。规模场疫苗经费补助数量在“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中测算。
4.经费补助及方式。分为下达给规模场的疫苗补助经费和政府采购用于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疫苗经费。(1)规模场补助经费=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经乡镇初审,提交汇总表(附件3)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确定。(2)各乡镇用于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的疫苗,提供“政采云”-“兽医馆”中的采购凭证,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为保障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乡镇畜禽存栏及乡镇申请疫苗采购资金等情况将经费预拨给乡镇,用于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
(六)免疫服务经费
规模养殖场等自行开展免疫的费用自行承担,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等由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服务的,费用由乡镇承担。为促进各乡镇的动物防疫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各乡镇购买动物防疫工作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各乡镇的养殖面积、养殖户数、品种、数量等确定档次及权重(详见附件4)。具体总金额由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县财政资金情况确定,补助资金按权重下达后,仍有缺口的,乡镇自行解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的要求,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低于30万元的,由乡镇自行根据镇级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不超过乡镇跟第三方或个人签订合同总金额。
为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每年11月、12月,对乡镇当年度的防疫工作进行一次评分(评分内容详见附件5)。分值在80以下的乡镇,第二年及以后的补助经费降低一个档次,经过降档后,不再提档;分值在60以下的乡镇,第二年起不再安排补助经费。扣减的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明确各方职责
(一)实施主体职责
1.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合法合规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严禁倒卖。
2.规范疫苗管理、免疫实施。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做好疫苗的管理工作,根据疫苗的存储条件分类放置到冰箱或冷柜中,定期盘存疫苗,查看疫苗的保质期,避免疫苗因保存不当或过期,造成疫苗报废。同时,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严禁乡镇向已经参加“先打后补”疫苗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提供疫苗。
3.严格信息录入。(1)规模养殖场应依法做好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严禁数据造假,骗取国家资金。(2)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应当依法做好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浙里办”的“浙牧通”中,实时上传疫苗入库、使用等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严禁数据造假。
4.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二)乡镇职责
1.规范疫苗采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动物种类及其数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2.保障疫苗流通存储设备。各乡镇应当配备与本乡镇养殖规模、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冷柜、疫苗转运箱等冷链设备,避免疫苗存储不当而失效。
3.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乡镇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必须依法保障工作推进的人员队伍力量和财政资金,组织做好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调整)。乡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或劳务派遣防疫人员、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的,应当签订有效的合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三方服务主体需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动物疫病防治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资格、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
4.保障防疫工作经费。防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补助费用和购买服务经费。乡镇应当把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上级下达经费不足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足额落实,不得截留、挪用县财政下达的防疫工作经费。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内容包括: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耳标)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免疫服务区域的巡查、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协助应急处置、报表等工作。
5.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提供服务的,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将中标通知书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要监督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或防疫员)做好“先打后补”防疫信息录入工作;落实专人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防疫管理”模块中,审核“年度免疫计划”“经费补助”等有关内容。及时提交附件3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的疫苗发票和采购合同(纸质或电子稿扫描件),报县农业农村局,以作为资金下发的依据。
(三)主管部门职责
1.行业监管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指导、业务监督、数据统计等工作。
2.财政保障职责。县财政局做好县级财政保障、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下达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加强对乡镇的免疫抗体合格率的抽检力度。在每年的春秋防期间,对各乡镇的规模场、中小规模及散养户进行抽检,一年不少于两次。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 乡镇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4.各乡镇档次及补助资金分配权重表
5. 镇(乡)动物防疫工作评分表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注:本目录根据最新的上级文件做动态调整。
附件2
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指导价格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头份 |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注:本补助标准根据最新的上级文件做动态调整。
附件3
乡镇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养殖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养殖 畜种 | 疫苗类型 | 自行采购单价(元/ml 或头份) | 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元/ml或头份) | 实际使用数(ml/头份) | 申请补助金额 | 申请补助的月份 |
乡镇意见: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各乡镇档次及补助资金分配权重表
序号 | 乡镇 | 权重 |
1 | 灵溪镇 | 9.4% |
2 | 藻溪镇 | 5.8% |
3 | 宜山镇 | 3.8% |
4 | 钱库镇 | 7.4% |
5 | 望里镇 | 3.8% |
6 | 金乡镇 | 5.8% |
7 | 炎亭镇 | 3.8% |
8 | 大渔镇 | 3.8% |
9 | 桥墩镇 | 7.4% |
10 | 莒溪镇 | 3.8% |
11 | 矾山镇 | 5.8% |
12 | 南宋镇 | 3.8% |
13 | 赤溪镇 | 7.4% |
14 | 凤阳畲族乡 | 3.8% |
15 | 马站镇 | 7.4% |
16 | 霞关镇 | 5.8% |
17 | 沿浦镇 | 7.4% |
18 | 岱岭畲族乡 | 3.8% |
合计 | 100% |
档次 | 乡镇的个数 | 该档次的占比 |
一档 | 1 | 9.4% |
二档 | 5 | 7.4% |
三档 | 4 | 5.8% |
四档 | 8 | 3.8% |
附件5
镇(乡)动物防疫工作评分表
评分项目 | 具体内容 | 扣分点 | 得分 |
组织保障(20分) | 乡镇对动物防疫工作有部署、有总结、有考核(一个合同期两次)(4分);完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处置措施到位(4分);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贯彻落实;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巡查(4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支出,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合同要明确具体金额(4分);推进规模化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及其他工作(4分)。 | ||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30分) | 全面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任务,全年应免畜禽免疫密度100%(5分);抽检免疫抗体合格率,第一次抽检未达到80%以上扣5分,排查原因,通知补免后,二次抽检仍未达到80%的,扣10分(15分);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10分)。(注: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 ||
物资和耳标管理(15分) | 做好疫苗管理,确保疫苗领取、保管、使用过程中冷链保障(5分);做好耳标管理,防止流失(5分);做好消毒药管理,避免浪费(5分)。 | ||
工作台账记录(20分) | 做好防疫巡查记录、技术服务记录(4分);做好规模场和散养户免疫记录(4分);掌握养殖动态,一个月一上报(4分);做好疫苗采购使用台账,及时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扫码,入库、出库,将采购疫苗的发票、合同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备案(4分);做好消毒药领用台账、耳标领用台账,数据与云平台录入一致,一个月一盘存上报(4分)。 | ||
数字畜牧建设(15分) | 完善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信息录入,各项数据与纸质台账一致(5分);每季度上报一次畜禽标识申请使用情况报表(5分);要求规模养殖户单独设立账号(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