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25-10500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乡镇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3. 《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同时养殖用地和环评的手续齐全。
2.中小规模及散养户:除规模养殖场以外的其他场(户)。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4种,根据省级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入“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再予以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中小规模及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等实施免疫。
(五)疫苗补助经费
1.规模场补助经费=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补助数量在“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中测算。
2.各乡镇用于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的疫苗,提供“政采云”-“兽医馆”中的采购凭证,县财政予以乡镇全额补助。
(六)免疫服务经费
规模养殖场等自行开展免疫的费用自行承担,散养户等由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服务的,费用仍由乡镇承担不变。县财政会根据省厅下达的防疫资金按比例下达给乡镇,作为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补助资金根据各乡镇的档次及权重分配,仍有缺口的,乡镇自行解决。
五、注意事项
明确《先打后补》方案自2025年1月1日施行。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
联系方式: 0577-68818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