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5-10461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大量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尤为突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房屋排险保安五年行动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温政办〔2024〕32号)明确指出,要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自建房改建审批和管理制度文件。因此出台本《若干规定》,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也是完善我县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对于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危旧房拆建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危旧住房改建补充规定>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县个人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正文内容。明确自建房定义以及适用范围、自建房安全管理原则,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两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自建房执行用地、规划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要求。明确自建房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具体责任以及自建房用作经营的具体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相应鉴定活动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解危救助制度,并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解危。
(二)核心内容。一是按照全生命周期理念,将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划分为用地审批、规划审批、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梳理细化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二是形成包含“自建房排查整治协同管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备案监管”“农民建房”“国有土地个人建房”“个人建房安全监管”“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等全链条监管流程;三是城乡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要求,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建设单位的可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主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四是以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强化质量安全。上延到规划,下延至质量管理,形成规划、审批、建房管理、执法监管等完整的管理体系。从施工图审查到开工建设、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形成了闭合管理,通过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动态巡查、共建共治四个方面,不断增强城乡自建房质量和安全。
解读机关:苍南县住建局
解读人:徐洲 联系方式:0577-5989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