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046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5〕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5-0001
下载阅读版本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01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苍南县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合法建房需求,有效提升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现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在建、改建、扩建、改造和建成投入使用的城乡自建房。城乡自建房指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房屋建筑。

二、管理原则

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职责界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用好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社会力量,为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用地审批环节,对农民自建住宅实施宅基地审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规划审批环节,可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规划许可。施工管理环节,实施常态化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查处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告知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对限额以上自建房可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实施施工许可。验收管理环节,对农民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可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规划核实;可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牵头组织、监督竣工验收。使用管理环节,实施自建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对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鼓励将城乡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对危房治理改造进行备案监管,协助督促、指导、协调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城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调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设计管理环节,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施工管理环节,指导、协助乡镇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涉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对限额以上自建房实施施工许可。验收管理环节,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使用管理环节,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督促、指导、协调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告知有关部门危房及其解危信息;查处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规范涉及宅基地用地的农村自建房新建(原址翻建)等的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用地审批环节,指导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资格认定。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审批环节依职能负责指导城乡自建房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做好地质灾害项目预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措施审查通不过的,不予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施工管理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验收管理环节,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使用管理环节,查处违法改(扩)建行为;查处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划转的未赋权乡镇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执法事项。

(六)县消防救援局。使用管理环节,指导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城乡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房屋消防安全改造提升的过程监管,特别是要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安全鉴定。

(七)教育、民宗、民政、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机关事务、城投集团等国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管理环节,组织本行业领域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本行业、领域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协助督促、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危房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八)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文广旅体等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职责。使用管理环节,不予办理以危房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的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设规定

(一)城乡自建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属于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行为,不得以装饰装修名义擅自实施。

(二)城乡自建房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要求,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委托村居(社区)集体组织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主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严格控制城镇新建自建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城镇规划区内确需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四)城乡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低层农村自建房,可以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可以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节点到场监督,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联合抽查,加强技术支撑;对非低层农村自建房,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实施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

(五)规范城乡自建房建设信息告示,城乡自建房应当统一制作房屋建设信息现场告示牌,供巡查、执法人员及群众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房屋设计图纸、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责任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五、竣工验收

城乡自建房竣工后,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乡镇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安全责任

(一)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明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可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按相关规定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卫生、消防、房屋安全等手续。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三)城乡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1.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2.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委员会、社区报告,并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4.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城乡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1.经房屋体检发现可能为危险房屋的;

2.经过设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

3.违法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以及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4.应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七、排查整治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业领域、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巡查,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情况不详、有围挡不易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依托数字平台,对城乡自建房分类实施不同频次的网格化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安全鉴定,并自发现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应急处置

城乡自建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立即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处置,但是不得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

九、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受理的自建房建设项目审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县本级出台的现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