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2/2025-121603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苍发改〔2025〕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02-2025-0002 |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储备粮油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苍南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活动,现将修订后的《苍南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苍南县支行
2025年9月25日
苍南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确保苍南县县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平时促产业,应急保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温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从事、参与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县级储备粮油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符合储备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进口采购回国)的新粮或近期新加工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四)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
(五)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适应本县粮食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原则,并按照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六)县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并结合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严控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均衡轮换。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七)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管。
苍南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以及管理所需各项财政补贴,对相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苍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苍南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
(八)建立县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研究审核年度轮换计划方案及实施变更事项等,由县发改局负责召集。
二、 轮换质量控制
(九)常规储存条件下,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1-2年、食用植物油1-2年。包装形式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时间不得超出其保质期。
(十)县级储备粮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标准要求或相关产品国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其中,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
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五优联动”或包干轮换的储备中晚籼稻水分可放宽至14.5%执行,确因“优加”需要且次年6月底前出库的,经报县发改局同意后可放宽至15%,但应按《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折合标准品数量入账。
(十一)县收储公司及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按规定执行质量安全检验与报告制度。县级储备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出现不符合储备标准或规定情形的,县收储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整理达标。经整理后仍不达标或品质出现不宜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等情形的,应追加年度轮换计划,立即轮换出库。
三、 轮换方式
(十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方式,包装成品粮油轮换原则上采用先补库后出库方式。
(十三)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根据组织与方式分为县收储公司自主轮换和委托轮换。轮换过程中,涉及品种结构与异地储备布局调整的,应报县政府批准;涉及轮换模式创新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涉及补库进口粮食等情形的,由县收储公司视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实施。
(十四)县级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县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县收储公司应当制定合同范本并督促指导相关粮食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备。
四、年度轮换计划制定及实施
(十五)年度轮换计划按照以下流程确定。
1.县收储公司每年12月底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明确粮油轮换具体品种、数量,出库和补库方式等内容报县发改局。
2.县发改局审核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县政府审批。
3.经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县收储公司执行。
(十六)年度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换计划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因市场或政府调控需要等原因,县发改局可暂停县级储备粮油轮换。
“五优联动”中晚籼稻轮换销售和补库,可与早籼稻品种替换互补。
(十七)县收储公司按照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综合市场、质量和仓容等因素,及时制定季度轮换计划,适时有序组织实施,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十八)县级储备粮油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的,县收储公司应制定合同要素表、确定交易底价向县发改局备案。委托代储出库的应提前半个月将出库计划上报县发改局;订单收购补库的应及时于收购前将收购计划上报县发改局。
(十九)除经县政府批准的为满足市场调控、应急保供等情形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原粮(含食用植物原油)轮换架空期不超过6个月,包装形式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不得轮空。轮换架空期从开具提货单次月起开始计算,至补库粮油入库平仓验收合格转为储备之月截止。包干轮换等可不开具提货单的,以开具出库通知书次月起开始计算轮换架空期。年度轮换补库计划可延续至次年1月底前完成。
(二十)轮换补库粮油转为县级储备的时间按平仓验收合格之日确定。由县发改局组织,县收储公司凭合格的平仓验收表和质检报告申请转作县级储备,县发改局审批通过之日即为平仓验收合格之日。
(二十一)包装成品粮油补库过程中,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查验粮油出厂质量报告,并进行入库质量安全检验。符合县级储备要求的包装成品粮(不含委托代储),实物到库视为补库完成。实物形成完整货位后,应及时申请平仓验收检验,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县级储备要求的,县收储公司按合同规定要求供货方在15个工作日内调换成合格产品。
保持总量不变,进出频繁且无固定周期的动态轮换,合同期间包装成品粮油出库与补库质量以粮油出厂质量为准。
(二十二)轮换计划执行
1.自主轮换。轮换补库粮源优先以订单粮食收购方式落实,补库粮源不足部分可以带订单余缺调剂和招标采购方式落实。招标采购和出库销售原则上应公开竞价。特殊情况下,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批准,可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采购(销售)、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2.委托轮换。原则上应公开竞价,县收储公司应于委托轮换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下步实施意见。
(二十三)根据政策性粮食分品种分等级分仓储存要求,为确保作业安全和提高仓容利用率,对单仓储存粮食数量与仓容差距较大的(除补库尾车差外),可竞价销售出库或超规模采购并仓,经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后执行。
(二十四)县收储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计划指令执行、损耗溢余处置等情况的内控管理,制定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规程,编制轮换各项工作标准流程和合同模板,加强对代储、租仓(罐)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结果和相关统计报表。轮换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县发改局。
(二十五)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县收储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报告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二十六)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标准按照苍南县级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损耗溢余管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县收储公司应严格县级储备粮油损溢处置管理,及时核算及时补库。包干轮换或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损溢处置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二十八)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二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十)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罚或追责。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收储公司按合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县发改局移交相关单位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六、 附则
(三十一) 本制度自10月1日起实施。原《苍南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苍发改〔2023〕28号)同时废止。县级相关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