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2260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5〕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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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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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26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管、查询使用、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三)本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群众参与、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协同推进落实;各乡镇负责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苍南县委社会工作部(以下简称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以及指导全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六)每年8月份为本县“信用宣传月”。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当鼓励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守法履约意识,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基础信息: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执业许可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以及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2.守信信息社会信用主体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和参加社会治理、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分类监管中的优良等级评价信息等,以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守信信息。

3.不良信息: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2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3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4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5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6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信息;

8非法越级上访、破坏平安建设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

9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行为作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

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所形成本办法不良信息中的23项规定的信息;

3.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围标串标、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所形成本办法不良信息中的23项规定的信息;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5.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等行为,所形成本办法不良信息中的23项规定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而产生的信息。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县经济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县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汇集、管理和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归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内容、程序由县经济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数据清单管理。个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为其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事项、信息性质、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和提供单位等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清单向县经济信息中心提供,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鼓励提供单位与县经济信息中心实现系统对接,实时传送信用数据;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单位,每月10日前定期向县经济信息中心报送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者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以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等理由拒绝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十)个人可以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县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表彰奖励、慈善捐赠等有佐证材料的信息,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授权县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开展个人诚信积分的依据。

(十)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社会信用主体授权,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县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按照约定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

鼓励市场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等形式,向县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县经济信息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以及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经济信息中心及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限制性信息等限制知晓范围的信息,报送单位应明确限制范围及依据。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通过信用苍南微信小程序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进行实名注册;向自助服务终端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材料,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三、社会信用信息的激励与惩戒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以下工作中根据履职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1.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

2.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管理等;

3.国家工作人员招录

4.表彰奖励;

5.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参照前款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鼓励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于从事非营利性民生工程项目的社会信用主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4.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推介;

5.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的原则,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的惩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县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信用积分、信用评级等方式,构建个人和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各公共信息提供单位应建立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

四、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县经济信息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公布受理异议和复核申请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权利。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提供单位应当告知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主体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注销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县经济信息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县经济信息中心应及时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县经济信息中心。

因信息有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在不良信息披露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县经济信息中心、不良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不可修复的不良信息,不适用社会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

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作出认定失信行为决定时应当告知、提醒信用主体,并同时告知其列入、移出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经济信息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归集、披露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处理信用异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2.伪造、变造公共信用信息的;

3.公开披露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6.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的;

7.违反规定删除、变更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应当删除、变更公共信用信息而未予删除、变更的;

8.违反规定对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

9.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1227日起施行,《苍南县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办〔2015〕11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社会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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