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5-12140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5〕4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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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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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办法经县政府55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4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着力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难题,健全优化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单村供水站、联村供水站等以村级水站模式运行管理的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思路,以水质水量达标、运行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到户为目标,健全完善县级统管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苍南水务有限公司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营管护。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同时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巡查、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源至用户水表)及水费收缴等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1.县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长效管护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管负责牵头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负责会同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2.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评价和水质监测等;

3.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推动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落实;

5.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

6.温州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环境污染监督监管等具体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税务、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属地乡镇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1.严格落实农村供水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政策处理,调解农村供水纠纷;

2.协助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3.负责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明确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设立警示标志。

4.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地和农村供水抗旱应急设施设备的巡查保护,配合统管单位做好供水设施保护和供水问题反馈工作;

5.做好分散人口用水保障和日常管理。

各受益村要协助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1.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2.村民委员会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管理房等相关设施;

3.村民委员会负责划定日供水规模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并设立警示标志

4.协助做好水费收缴、配合县统管单位日常管护等工作

5.配合完成乡镇及县统管单位下达的相关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运行管护

)统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生产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维修养护、应急保供、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其中,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管护、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统管单位应配置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均衡的管护队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县级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承担水站运行、管网维修(以水表为界,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维修)、水质检测、应急保供等工作,优化供水服务,及时解决用水户反映的诉求和问题。

)统管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岗位职责要求,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专业岗位人员应取得行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统管单位应统一制订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培训。新进人员、转岗人员、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全面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统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统管单位应定期对水源、水工程、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巡查,重点检查水源状态、工程安全、构筑物状况、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达标。巡查工作须符合以下规定:1.每周至少巡查一次;2.台风、大雨前后应各巡查一次;3.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段须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统管单位应定期对机电设备、净水、消毒等设施开展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统管单位应定期清理进水口、蓄水池和阀门井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统管单位应推动农村供水数字化建设,完善水站在线监测,加大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平台与“浙水好喝”城乡供水数字化监管平台数据贯通,推动农村供水数智管理体系迭代升级。

乡镇全面排摸全县分散人口饮水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建档立卡,点对点管护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障日常饮水,统管单位做好配合。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县统管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

四、供水安全保障

)统管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水质风险、水源不足、供水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应急保障。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统管单位开展水质自检,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3824-2024)要求执行。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制时,应立即开展复测,及时查明原因,科学采取措施,确保水质合格,同步增加检测频次,并向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及有关单位报告

县卫健局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卫生抽检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县水利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统管单位应设立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保持通信畅通,依托村民服务中心,合理设置农村供水服务网点,确保受理供水问题后,专业管护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解决供水问题。

五、经济安全保障

)统管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并做好水表抄录、缴费通知发放及水费收取等工作。所收取的水费用于农村供水。

(二)县级统管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经常性管护经费,包括统管单位在统管服务中的人员劳务费用、电费、水质检测、移动宽带网络费、药剂采购以及其他与村级水站工程管护等相关的经常性支出。农村供水工程大修理费用在限额内,采取实报实销制,由统管单位据实申请,经水利局审核后予以支付;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用超出限额部分如需实施的,另行研究确定。除上级专项补助外,资金不足部分经相关程序由县财政予以必要保障。

六、违规责任

)有关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罚。

(二)有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照《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2.未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

3.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

4.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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