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7/2024-9874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民〔2024〕9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10-2024-00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县基本养老服务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切实加强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困难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苍南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3.百岁老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25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苍南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苍南本县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补助对象为苍南县户籍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百岁老年人,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失能老年人,经乡镇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该项补贴用于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护理服务。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设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
由养老机构进行集中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可以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三、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享受无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养老服务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免申即享原则,依据浙里康养系统共享百岁老人长寿保障金发放人员数据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均需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发起申请,再由乡镇委托的第三方对补贴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经村居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县民政局承担。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四)变更。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四、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依托“爱心卡”系统,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养老服务补可以用于老年食堂用餐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由救助口具体办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县民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结合本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科学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县民政局、各乡镇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10月1日起实施,原《苍南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第(五)项政府购买服务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停止实施。
苍南县民政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