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及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系列决策部署,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21年修正);
2、《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5〕55号);
3、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商务联发﹝2021〕48号)
4、关于印发《温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温发改规划﹝2021﹞135号)
5、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关于通过政务服务2.0办理“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事项的通知。
三、《实施细则》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答: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事先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并核查、核实后,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帮扶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排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施细则》有什么其他要求
答: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有关费用工程列入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有关资料归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审图机构应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照标准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设计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建设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
五、对违反《细则》有哪些处罚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的;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
六、适用范围:苍南县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等范围内。
七、实施期限: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苍南县能源监测中心 联系方式:0577-6888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