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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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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县分局制定《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表

(此页无正文)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

2024年7月1日

苍南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实施细则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21年修正)、《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苍南县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等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鼓励农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事先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并核查、核实后,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重大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经县政府有效投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自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报批单位为合法的工程施工单位;

)用地合法或经用地审批,并位于项目施工区范围内(交通、水利项目除外);

(三)需作环评的要经环保部门审批(应注明有效期),且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

(四)需要临时管理用房的应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五)土建工程完工后应停止现场搅拌行为;

(六)按工程类别,分别向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主动报告自拌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对自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

(七)自拌站的预拌混凝土只限于自供工程建设、严格禁止对外供应。

四、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为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有关费用工程列入预算。

五、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并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有关资料归档。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

七、审图机构应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照标准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设计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八、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建设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

十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

(二)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选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

(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附件

苍南县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表

 

建设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工程

名称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

□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  

工程

地址


建筑

面积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

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报告事项

□ 现场搅拌混凝土                □ 现场搅拌砂浆

现场搅拌理由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

□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

□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

□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

其他

说明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





 

 

                                              (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