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73/2024-9414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资规〔2024〕1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63-2024-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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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下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限的要求,2021年6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苍资规〔2021〕220号,以下简称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作为各乡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全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切实指导各乡镇把准政策、科学管理、高效运作,有效落实上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求、严把备案关口
(一)不得超出界定范围备案。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行备案管理,凡是项目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备案。
(二)不得随意减免耕地复垦费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复垦费用;占用其他地类的,可免于预存复垦保证金。
(三)不得在禁止范围内备案。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应严格控制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乡镇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不得超期限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须与土地租用期限一致,土地租用期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优化申报流程、确保复垦到位
结合前期各乡镇备案材料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备案申请表进行优化调整,制定《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随文下发,要求在申报表后直接附A3总平面图。同时,属地乡镇与设施农业用地单位签订复垦监管协议(见附件2),明确复垦责任,确保复垦到位。
三、规范用地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为提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属地乡镇在收到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办、村镇办、资规所、村级组织主职干部进行踏勘、联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由属地乡镇汇总梳理后集中送审(地点为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管理科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资规审批窗口),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暂定为每周一次审核。送审由属地乡镇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原则不受理申请单位或群众送审。同时,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每个乡镇需指定至少一名业务联络员具体负责设施农用地报备工作。
四、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效能
各乡镇承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时发现、制止、责令整改和上报拒不整改的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再使用时由乡镇依法依规终止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负责监督用地主体限期两个月内予以拆除或整改,否则由乡镇牵头予以执行拆除。对设施农用地整治不到位的村居,属地乡镇原则上暂停其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要求,做好放样、验收、悬挂铭牌和“一年一复核”等规定要求;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巡查检查力度,要把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检查和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检查机制,做到管理有台账、检查有记录,要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方位监管,坚决防止改变用途和建“大棚房”等违法行为发生。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一年至少两次以上的抽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不实、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违规备案行为和日常巡查检查走马观花、形式主义等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同时,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历年来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摸排,凡是原备案期限已到期、需扩大规模或改变设施类型的,要督促经营者按新政策要求重新备案或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此通知自6月16日起实施,作为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补充通知,经县政府同意,各乡镇要结合原通知文件,认真对照学习,准确把握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此通知中未提及事宜,继续严格按照苍资规〔2021〕220号文件执行。
附件1: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苍南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 签名(盖章) | ||||
土地所有权单位 |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小组) | ||||
项目用途 | 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 | ||||
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是否破坏耕作层 |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 ||||
申请规模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 1、占用水域的,是否办理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未占用水域;£已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批文号: 。 2、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无需办理环评审议; £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批文号: 。 3、占用林地的,是否办理了占用林地审批,£未占用林地; £已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批文号: 。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例如:(占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水利工程控制范围等情况) 。 |
乡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意见 | (申请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养殖)面积达**公顷,因农业生产需要,现(申请单位)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平方米,用地位于**镇**村( 小地名 ) ;申请备案用途为 。经审核,(申请单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要求。该地块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三调地类为 ,申请规模符合有关文件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对耕地“进出平衡”情况做出说明)经营者已依规定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村集体、**镇三方签订了用地协议。该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按规定租赁到位,所有补偿费用均已落实,各当事人均无异议,租赁期限为 。现申请单位已编制复垦方案,预存了土地复垦费用 万元。综上所述,该设施农用地符合有关规定,报备程序合法、报件材料齐全,我镇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现建议予以备案,备案用途为 ;备案期限为 ,备案面积为 。 联审人员签字: (农办、村镇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及村级组织) 联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县农业农村局 (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监管协议
甲 方(乡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乙 方(复垦义务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复垦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土地复垦义务,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复垦义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损毁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乙方落实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章 土地复垦的任务
第四条 乙方项目位置: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 ,备案用地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拟复垦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
第三章 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乙方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乙方未提前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或乙方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乙方原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拆迁工作。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经评估后,由双方协商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超期失效,或发生改变用途、违规建设等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未履行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甲方有权启用乙方预存的复垦保证金用于复垦恢复工作,复垦结余资金不再返还;乙方同意无条件授权委托甲方代为拆除,并无权就甲方代为拆除产生的损失要求补偿。
第四章 补充说明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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