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4-101814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4〕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4-0008 |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后期管护工作应坚持尊重民意和“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一、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提前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时间为三至五年,属地乡镇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的土地流转协议书及后期管护方案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启动实施材料之一;
属地乡镇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负责后期管护工作,根据制定的后期管护方案将属地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委托至种植大户或经营企业承接后期管护工作;
(二)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三)鼓励引入市场化运作,政企协作将土地整治项目纳入一体化、一盘棋管理。
二、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农田水利等工程的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管道、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等工程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工程的管护。确保道路系统完整、畅通,保障项目区内生产生活运输需要;
(三)农田林网及其他水土保护等工程的管护。确保农田林网及其他水土保持等工程完好,有效防止各种自然灾害;
(四)耕地的管护。确保项目区内耕地质量不下降,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
(五)确保耕地不抛荒不闲置。项目内的所有地块应种植应季农作物(水稻、蔬菜、小麦、荞麦、油菜、萝卜等)、绿肥(紫云英、苜蓿)等,多措并举培肥耕层土壤。确保项目区内每年至少保持一季种植状态,做到项目区全方位有效耕种农作物。
三、管护责任主体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为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做好管护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项目验收合格后,属地乡镇与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及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明确后期管护的起止日期、范围、内容,后期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
(二)县级资规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工作,并落实项目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以及土地流转协议书,报送县级资规部门备案;
(二)帮助村(居)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三)工程出现损毁时,应及时组织维修;
(四)定期不定期对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工作指导以及建议;
(五)成立后期管护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工作;
(六)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保持各项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
(七)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确实无意耕种的,负责重新安排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荒芜;
(八)后期管护期间,地坎出现垮塌的,督促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进行修整;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后期管护协议内容,对协议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含周边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地坎出现垮塌的,及时修整恢复;
(五)不闲置、荒芜承包经营地,倡导绿色耕种,多施农家肥、少施无机肥,切实提高地力。
七、后期管护资金标准以及使用
后期管护资金拨付按照第三方测绘实际种植面积*管护经费标准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列支。由村(居)、乡(镇)分别单独建账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后期管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无关的支出
后期管护资金由土地流转费用和管护经费构成:
(一)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不得超过500元/亩的标准。
(二)每年的后期管护经费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平原:1200元/亩;
(2)山区:1800元/亩。
平原和山区划分依据《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技术规范》(DB33_T 895-2013)和苍南县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标准判定。
八、后期管护的监督管理
(一)对后期管护协议未落实,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抛荒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解除与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的管护协议,并重新落实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
(二)对已落实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但其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后期管护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已发放的后期管护资金,同时,取消该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两年内的后期管护申请资格,并重新组织对外承包;
(三)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辖区内后期管护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单个项目种植率达不到90%的,总项目完成率不超过80%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负责该项目的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申报工作。
九、其他事项
管护期期限到期后的项目按照耕地用途管制统一纳入日常耕地管理,由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落实。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