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24-10024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农〔2024〕1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65-2024-0005 |
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将《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8日
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苍南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亏损。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社管会(理事会)要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社监会(监事会)要切实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督促社管会(理事会)及时整改“三资”管理存在问题,促进“三资”管理全面规范、债务可控。
第五条 乡镇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六条 乡镇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确认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根据清理核实、审计认定结果,乡镇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和预决算,严禁出现账外债务。
第八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九条 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乡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具体警戒线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村集体上年度经营性收入的3倍。
第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理支出入账。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七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申报需要村集体资金配套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四)不准举债垫交税费;
(五)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六)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七)不准举债支付农村医保、有线电视费、商业保险等村民自负款项。
第十二条 因发展确需借债,必须有还债来源,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申请报告,载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债务情况的日常监测,发现新增债务风险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升级,要及时采取发布预警提示、约谈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制定化债方案等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
第四章 债务清理化解
第十四条 乡镇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度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一)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二)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
(三)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司法诉讼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四)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
(五)增收节支还债。村级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化解债务。
(六)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十六条 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七条 各类偿债资金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苍南县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等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经乡镇审批,产生新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审批表
苍农〔2024〕157号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CCND65-2024-000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