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5/2023-854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商务发〔2023〕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21-2023-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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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商务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业态发展,更好地落实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共同发展,营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业态迈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以下简称电商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特色街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1、电商销售企业。主要指运用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传统工业企业等。企业网络销售额需占公司总营业额的50%及以上。
2、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有进行线上交易的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主体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物流配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宣传推广、摄影美工、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网络运营和人才培训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认定苍南县电商园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在苍南县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场所,要求灵溪镇园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特色街长度100米以上或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由县政府同意引进的电商园项目不受此面积限制。
2、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入驻电商类企业占比达50%以上,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及以上。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规模和集聚效应。
3、电商园入驻企业网络交易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其中直播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年同比增长10%及以上。除灵溪镇以外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拥有专业直播间6间以上,主播工作人员8人以上,稳定运营团队及产业链合作伙伴,月均开展直播活动达10场以上,具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除灵溪镇以外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5、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5人及以上,运营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具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6、设立电商服务点,并有专业人员负责。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电子商务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人才对接、法律支持等配套服务。
7、能按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8、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等重大事故而受到国家、地方通报或处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的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3、园区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团队名单及履历表;
4、园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的程序
1、园区运营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园区所在地乡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网站上公示7天;
4、县商务局发文认定,并颁发“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牌匾。
5、上一年度已经确认的园区(基地)不再重新申报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方可享受我县相关惠企政策。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基地)均从苍南县电商园中选取。
第七条 苍南县电商园应积极主动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电商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苍南县电商园应加强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及退出工作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苍南县电商园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摘牌,并联合县财政局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发生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等相关管理工作的;
4、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5、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被撤销资格的电商园,自撤销之年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苍南县电商园。
第十条 电商园自获批年度起计算,年网络零售额未达到同比增长10%及以上,保留电商园牌子,但不得享受惠企政策扶持。经审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同比增长要求的可以继续享受苍南县惠企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并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基地名称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基地地址 | |||||
占地面积(亩) | 运营单位名称 | |||||
运营单位注册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正式运营时间 | 年 月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 |||||
经营情况 | 入驻企业(家) | 企业入驻率 | ||||
入驻电商企业(家) | 电商类企业占比 | |||||
上年度电商交易额(万元) | 上年度网络零售额 (万元) | |||||
上年度网络服务营业额(万元) | 园区人数(人) | |||||
服务情况 | 提供的配套服务 | □平台对接 □培训 □孵化 □人才 □金融 □供应链 □物流 □硬件 □营销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保障情况 | 制定标准或规范 | □有(请附后) □无 | ||||
园区(基地)概况(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经营模式及针对申报条件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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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公司已认真阅读《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苍商务联发〔2019〕2号),了解相关材料、条件、程序及要求,现申请认定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并对本次申报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
二、如申报项目获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经营园区及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苍南县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入驻企业名称(全称) | 乡镇 | 企业法人 | 企业成立年份 | 企业注册资金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 员工人数(人) | 上年度电商交易额(万元) | 上年度网络零售额(万元) | 上年度网络服务营业额(万元) | 租用面积 (建筑面积) | 备注 |
附件4
苍南县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网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网店名称 | 网店网址 | 平台名称 |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 | 本月销售额(元) | 同比 增长 | 当年累计销售额 (元) | 同比 增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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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以上数据仅针对国内零售电商平台。
2.填报内容:不允许有空白未填的指标项,若无某项内容则填“无”;其中销售额相关数据是必填项,且需附上企业后台
数据截图。年中抓取企业数据在“备注”栏里填写“累计统计”
3.填报流程:园区运营单位对入驻园区企业报送数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统计报表并盖章,将统计报表(word
版、盖章扫描件)报送给县商务局;
4.其他要求:若本地化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为首次填报,需附上平台的情况说明;该统计报表,需连续、按时填报。
附件5
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基地)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企业人数 | 租用面积 | |||
主营业务 | ||||
网址 | ||||
企业类型 | □电商销售企业 □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 |||
我公司郑重承诺:填写的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有效,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园区内的规章制度,配合园区开展的相关工作,每月按时、准确申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时 间: | ||||
入驻园区 意 见 | ||||
县电商中心 意 见 |
[苍商务发〔2023〕66号]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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