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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15/2023-8542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及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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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商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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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业态发展,更好的落实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共同发展,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业态迈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以下简称电商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特色街等。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属于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1、电商销售企业。主要指运用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传统工业企业等。企业网络销售额需占公司总营业额的50%及以上。

2、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有进行线上交易的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主体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物流配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宣传推广、摄影美工、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网络运营和人才培训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申报认定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认定苍南县电商园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运营企业及入驻企业注册在苍南县境内,合法经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场所,要求灵溪镇园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特色街长度100米以上或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5家以上。由县政府一事一议同意引进的电商园项目不受此面积限制

2、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入驻电商类企业占比达50%以上,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规模和集聚效应。电商园入驻企业网络交易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其中直播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年同比增长10%及以上除灵溪镇以外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3拥有专业直播间6间以上,主播工作人员8人以上,稳定运营团队及产业链合作伙伴,月均开展直播活动达10场以上,具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除灵溪镇以外其他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5人及以上运营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具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5、设立电商服务点,并有专业人员负责。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电子商务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人才对接、法律支持等配套服务。

6、能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7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等重大事故而受到国家、地方通报或处分。

提交材料申请流程

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的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3、园区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团队名单及履历表;

4、园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申请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的程序

1、园区运营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园区所在地乡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3、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网站上公示7天;

4、县商务局发文认定,并颁发“苍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牌匾。

5、上一年度已经确认的园区(基地)不再重新申报评定。

园区的权利和义务

经认定为苍南县电商园方可享受我县相关惠企政策。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基地)均从苍南县电商园中选取。

苍南县电商园应积极主动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电商培训等相关工作。

苍南县电商园应加强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及退出工作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主管部门

苍南县电商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摘牌处理,县财政局收回相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对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发生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等相关管理工作的

4、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5、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电商园,自撤销之2年内,不得再申苍南县电商园。

电商园自获批年度起计算,年网络零售额未达到同比增长10%及以上,保留电商园牌子,但不得享受惠企政策扶持。经审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同比增长要求的可以继续享受苍南县惠企政策扶持。

实施期限

本办法2023年10月20日起正式实施,并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苍南县商务局电商科

解读人:黄定选     联系方式:0577-68881853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