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由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G15沈海高速分水关至观美段全路段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该路段是连接浙江、福建两省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重要运输通道,因此行经该路段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需在该区域绕行我县G104国道,这就直接导致我县行政区域内通行危化品车辆增多,伴随而来的车辆运行管理风险增大,为切实加强苍南县境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一地创新,全省共享”项目清单要求,回应省交通运输厅“浙运安”主场景从重监管到重服务的转变,为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事前提醒、事中引导、事后监管的全流程服务和省交通运输厅加快高速公路与地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位联动应用建设的部署,达到有效预防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起草编制了《苍南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6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运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1.运输危险货物因接近疲劳驾驶、在本县装卸货物、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其他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通过“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预约停车,经允许后,应将车辆停放至危险化学品公共智能停车场,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要求在本县通行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除驾驶员外,还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单证报告。
3.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县行驶的,除高速公路外,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5.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二)规范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运营管理
1.明确停车场管理应交由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面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开放。
2.对停车场经营单位对负停车场运营管理提出明确管理要求,停车场管理单位应细化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承担车辆停放管理以及应急、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停车场应建立准入制度,确定准入清单。
3.对停车场经营性收费予以规范。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适时调整。停车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管理办法对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营的规范性要求予以了明确。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停车场应结合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出入口,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5.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预约停放操作方法及进场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中预约停车申请,系统对申请车辆承载的危险货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对符合停放规定的车辆智能分配停车位,信息化引导车辆进场停放。
加强与高速服务区协同调度。在高速甬台温高速苍南往福建方向接近高速服务区入口处放置电子情报板,显示“高速智能服务区”数据和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数据停车场余位情况、停车场位置信息。便利驾驶员了解高速服务区和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车位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停车场,应接受入场检查,对车辆预约信息进行核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停车场有权拒绝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条件的车辆进场停放。车辆离场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离场车辆情况自查表,经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有序出场。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期间应遵守停车场内部管理规定。进场车辆实施分类停放,空载、重载分区停放。重载车辆的停放应依照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的原则,严禁将化学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同时考虑总量控制原则,防止出现超出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集中停放的情况。停车场针对不同种类危险货物的性状、理化指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7.进一步明确停车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停车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8.明确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进场车辆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接受对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符合危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辆方可进场停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相关单据和证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标志样式(包括包件标志、车辆或集装箱标志牌)随车携带用于个人防护的装备。
(三)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
充分利用依托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功能,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联防联控,加强对本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停放等环节的协同管理,实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安全整治;负责通过“浙运安”系统对县域范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行驶时长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于接近疲劳驾驶的车辆,通过车载语音设备提醒、引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合理安排停车休息计划。对于因发生影响正常运输而疑似乱停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予以引导使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停车场规范停放;
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县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经营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数据的互联,实现县域内危险货运运输车辆装卸货的停放需求与苍南县危险货物公共智能停车场的智能互联,实现高效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的装卸货安排与装车辆等待过程的安全停放;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4.交通运输管理、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浙运安”系统、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装卸数据系统的智能互联衔接;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营业执照核发与吊销;负责对专用停车场内停放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
6.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及其他相关特种设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7.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8.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停车场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对该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对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履行其他应当的消防工作职责。
同时明确规定各个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进一步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解读人:郭志伟 联系方式:1373802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