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3-81486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3〕4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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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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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04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数字化建设,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公共智能停车场经营单位对停车场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对有停放需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停放,通过“浙运安”、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与停车管理系统智能互联,做好停车申请信息的审核和车位调度。

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在本县通行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除驾驶员外,还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单证报告。

  第八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县行驶的,除高速公路外,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十条  驾驶人员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十三条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停车。

运输危险货物因接近疲劳驾驶、在本县装卸货物、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通过“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预约停车,经允许后,应将车辆停放至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应交由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面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开放。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该停车场运营管理,细化停车场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承担车辆停放管理以及应急、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停车场应建立准入制度,确定准入清单。

第十七条  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停车场应结合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出入口,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十九条  需较长时间停车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中预约停车申请,系统对申请车辆承载的危险货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对符合停放规定的车辆智能分配停车位,信息化引导车辆进场停放。

加强与高速服务区协同调度。在甬台温高速苍南往福建方向接近高速服务区入口处放置电子情报板,显示“高速智能服务区”数据和“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数据停车场余位情况、停车场位置信息),便于驾驶员了解高速服务区和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车位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停车场,应接受入场检查,对车辆预约信息进行核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停车场有权拒绝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条件的车辆进场停放。

车辆离场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离场车辆情况自查表,经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有序出场。

第二十条  进场车辆实施分类停放,空载、重载分区停放。重载车辆的停放应依照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的原则,严禁将化学性质或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同时考虑总量控制原则,防止出现超出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集中停放的情况。停车场针对不同种类危险货物的性状、理化指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场车辆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接受对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符合危险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辆方可进场停车。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以下单据和证件:

1.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单;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组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4.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单据。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标志样式(包括包件标志、车辆或集装箱标志牌)随车携带用于个人防护的装备:

1.每辆车需携带与最大允许质量和车轮尺寸相匹配的轮档;

2.一个三角警示牌;

3.眼部冲洗液(第1类和第2类除外);

4.反光背心;

5.防爆的(非金属外表面,不产生火花)便携式照明装置;

6.合适的防护性手套;

7.眼部防护装备(如护目镜);

8.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识样式为2.3项(毒性气体)或6.1项(毒性物质),每位车组人员应随车携带一个应急逃生面具,逃生面具的功能需与所装载化学品项匹配(如具备气体或粉尘过滤功能);

9.对于危险货物危险标志样式为第3类(易燃液体)、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或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固体或液体的危险货物,应配备一把铲子(对具有第3类、4.1项、4.3项危险性的货物,铲子应具备防爆功能)和一个下水道口封堵器具,如堵漏垫、堵漏袋等。

(三)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便携式灭火器:

1.灭火器应适用于扑救GB/T 4968规定的A、B、C三类火灾。运输剧毒和爆炸品的车辆灭火器数量要求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

2.便携式灭火器的数量及容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运输单元应携带的便携式灭火器数量及容量要求

运输单元最大总质量M(t)

灭火器配置最小数量(个)

适用于发动机或驾驶室的灭火器

额外灭火器

最小数量(个)

最下容量(kg)

最小数量(个)

最小容量(kg)

M≤3.5

2

1

1

1

2

3.5<M≤7.5

2

1

1

1

4

M>7.5

3

1

1

2

4

注:容量是指干粉灭火剂(或其他同等效用的适用灭火剂)的容量。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组人员要求:

1.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2.非紧急情况下,车组人员不应打开含危险货物的包件;

3.驾驶员应配合停车场管理人员做好进场检查、登记工作。如离开其车辆须告知停车场管理员去向,留下联系方式,经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携带第1类物质或物品在有护送的情况下需进场停车时,运输单元之间和运输单元与其他车辆之间应保持至少50m的距离,上述物质或物品应受到实时监护,以防止恶意行为发生,如出现失窃或着火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及时告知驾驶员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内要实行严格的禁火制度,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出口须装有消火装置和有效接地的静电拖地带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内临近停车位应设置临时接地点,及时导除静电。

第二十四条  进场停放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及落实所载运介质临时停放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停车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一)停车场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二)停车场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停车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评估,所编制的评估报告应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隐患专项排查按照规定适时开展、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依托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功能,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联防联控,加强对本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停放等环节的协同管理,实现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一)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安全整治;负责调取交通部门推送的县域范围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时长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于接近疲劳驾驶的车辆,通过车载语音设备提醒、引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合理安排停车休息计划;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县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经营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数据的互联,实现县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货停放需求与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智能互联,实现生产、存储、经营单位装卸货安排与装卸货车辆等待过程场内安全停放的高效衔接;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苍南县道路运输应急公共智能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浙运安”系统、浙里办“卡车司机在线”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装卸数据系统的智能互联衔接;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营业执照核发与吊销;负责对专用停车场内停放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及其他相关特种设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停车场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该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对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履行其他应当的消防工作职责。

上述部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个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15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表

2.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3. 部分腐蚀品消防方法、部分毒害性商品消防方法、易燃易爆商品消防方法


附件1

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关于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表对满载车辆停放的介质临界量进行管控。

临界量: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表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别名

CAS

临界量/t

1

液氨;氨气

7664-41-7

10

2

二氟化氧

一氧化二氟

7783-41-7

1

3

二氧化氮


10102-44-0

1

4

二氧化硫

亚硫酸酐

7446/9/5

20

5


7782-41-4

1

6

碳酰氯

光气

75-44-5

0.3

7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0

8

甲醛(含量>90%)

蚁醛

50-00-0

5

9

磷化氢

磷化三氢;膦

7803-51-2

1

10

硫化氢


7783/6/4

5

11

氯化氢(无水)


7647-01-0

20

12

液氯;氯气

7782-50-5

5

13

煤气(CO,COH2CH4的混合物等)



20

14

砷化氢

砷化三氢、胂

7784-42-1

1

15

锑化氢

三氢化锑;锑化三氢;䏲

7803-52-3

1

16

硒化氢


7783/7/5

1

17

溴甲烷

甲基溴

74-83-9

10

18

丙酮氰醇

丙酮合氰化氢;2-羟基异丁腈;氰丙醇

75-86-5

20

19

丙烯醛

丙烯醛;败脂醛

107-02-8

20

20

氟化氢


7664-39-3

1

21

1--23-环氧丙烷

环氧氯丙烷(3--12-环氧丙烷)

106-89-8

20

22

3--12-环氧丙烷

环氧溴丙烷;溴甲基环氧乙烷;表溴醇

3132-64-7

20

23

甲苯二异氰酸酯

二异氰酸钾苯酯;TDI

26471-62-5

100

24

一氯化硫

氯化氢

10025-67-9

1

25

氰化氢

无水氢氰酸

74-90-8

1

26

三氧化硫

硫酸酐

7446/11/9

75

27

3-氨基丙烯

烯丙胺

107-11-9

75

28

溴素

7726-95-6

20

29

乙撑亚胺

吖丙啶;1-氮杂环丙烷;氮丙啶

151-56-4

20

30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0.75

31

叠氮化钡

叠氮钡

18810-58-7

0.5

32

叠氮化铅


13424-46-9

0.5

33

雷汞

二雷酸汞;雷酸汞

628-86-4

0.5

34

三硝基苯甲醚

三硝基茴香醚

28653-16-9

5

35

246-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

118-96-7

5

36

硝化甘油

硝化三丙醇;甘油三硝酸酯

55-63-0

1

37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硝化棉

9004-70-0

1

38

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

1

39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10

40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

50

41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50

42

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

硝化棉溶液

9004-70-0

50

43

硝酸铵(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剂)


6484-52-2

5

44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6484-52-2

50

45

硝酸铵肥料(含可燃物≤0.4%)



200

46

硝酸钾


7757-79-1

1000

47

13-丁二烯

联乙烯

106-99-0

5

48

二甲醚

甲醚

115-10-6

50

49

甲烷,天然气


74-82-8(甲烷)

50

8006-14-2(天然气)

50

氯乙烯

乙烯基氯

1975/1/4

50

51

氢气

1333-74-0

5

52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石油气(液化的)

68476-85-7

50

74-98-6(丙烷)

106-97-8(丁烷)

53

一甲胺

氨基甲烷;甲胺

74-89-5

5

54

乙炔

电石气

74-86-2

1

55

乙烯


74-85-1

50

56

氧(压缩的或液化的)

液氧;氧气

7782-44-7

200

57

纯苯

71-43-2

50

58

苯乙烯

乙烯苯

100-42-5

500

59

丙酮

二甲基酮

67-64-1

500

60

2-丙烯腈

丙烯腈;乙烯基氰;氰基乙烯

107-13-1

50

61

二硫化碳


75-15-0

50

62

环己烷

六氢化苯

110-82-7

500

63

12-环氧丙烷

氧化丙烯;甲基环氧乙烷

75-56-9

10

64

甲苯

甲基苯;苯基甲烷

108-88-3

500

65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500

66

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


86290-81-5(汽油)

200

67

乙醇

酒精

64-17-5

500

68

乙醚

二乙基醚

60-29-7

10

69

乙酸乙酯

醋酸乙酯

141-78-6

500

70

正己烷

己烷

110-54-3

500

71

过乙酸

过醋酸;过氧乙酸;乙酰过氧化氢

79-21-0

10

72

过氧化甲基乙基酮(10%<有效含氧量≤10.7%,含A型稀释剂≥48%)


1338-23--4

10

73

白磷

黄磷

12185-10-3

50

74

烷基铝

三烷基铝


1

75

戊硼烷

五硼烷

19624-22-7

1

76

过氧化钾


17014-71-0

20

77

过氧化钠

双氧化钠;二氧化钠

1313-60-6

20

78

氯酸钾


3811/4/9

100

79

氯酸钠


7775/9/9

100

80

发烟硝酸


52583-42-3

20

8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9%)


7697-37-2

100

82

硝酸胍

硝酸亚氨脲

506-93-4

50

83

碳化钙

电石

75-20-7

100

84

金属钾

7440/9/7

1

85

金属钠

7440-23-5

10

 

 

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符号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健康危害

J(健康危险性符号)

-

-

急性毒性

J1

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气体

5

J2

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固体、液体

50

J3

类别2、类别3,所有暴露途径,气体

50

J4

类别2、类别3,吸入途径,液体(沸点≤35

50

J5

类别2,所有暴露途径,液体(J4外)、固体

500

物理危险

W(物理危险性符号)

-

-

爆炸物

W1.1

-不稳定爆炸物

-1.1项爆炸物

1

W1.2

1.21.31.51.6项爆炸物

10

W1.3

1.4项爆炸物

50

易燃气体

W2

类别1和类别2

10

气溶胶

W3

类别1和类别2

150(净重)

氧化性气体

W4

类别1

50

易燃液体

W5.1

-类别1

-类别23,工作温度高于沸点

10

W5.2

-类别23,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特殊工艺条件

包括危险化工工艺、爆炸极限范围或附近操作、操作压力大于1.6Mpa等。

50

W5.3

-不属于W5.1W5.2的其他类别2

1000

W5.4

-不属于W5.1W5.2的其他类别3

5000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W6.1

A型和B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10

W6.2

C型、D型和E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50

有机过氧化物

W7.1

A型和B型有机过氧化物

10

W7.2

C型、D型、E型、F型有机过氧化物

50

自燃液体和自燃固体

W8

类别1 自燃液体

类别1自燃固体

50

氧化性固体和液体

W9.1

类别1

50

W9.2

类别2、类别3

200

易燃固体

W10

类别1易燃固体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W11

类别1和类别2

200


附件2

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本停车场危险化学品重载车辆装载不同类介质同时停放时,是否适宜同区停放,遇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处置方法如何确定,确保不发生衍生灾害,需参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等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专项分析。  

不同介质类型重载车辆同时停放总体原则应参照《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所述规定执行。

说明:

“○”符号表示可以混存;

“×”符号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晶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存;

 ①说明过氧化钠等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②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钠等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 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化学危险品分类

 

           小类

 

小类    

 

化学危险品分类

爆炸性物品

氧化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自然物品

遇水燃烧物品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毒害性物品

腐蚀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酸性

碱性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剧毒

易燃

助燃

不燃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无机

有机

无机

有机

爆炸性物品

点火器材

起爆器材

爆炸及爆炸性药品

其他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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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剂

一级无机

一级有机

二级无机

二级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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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液氨和液氯有抵触)

易燃

助燃

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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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品

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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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燃烧物品

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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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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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

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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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性物品

剧毒无机

剧毒有机

有毒无机

有毒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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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物品

酸性

无机

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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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

无机

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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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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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1 部分腐蚀品消防方法表

品名

灭火剂

禁用灭火剂

发烟硝酸硝酸

雾状水、沙土、二氧化碳

高压水

发烟硫酸

硫酸

干砂、二氧化碳

盐酸

雾状水、沙土、干粉

高压水

磷酸

氢氟酸

氢溴酸

溴素

氢碘酸

氟硅酸

氟硼酸

雾状水、沙土、二氧化碳

高压水

高氯酸

氯磺酸

干砂、二氧化碳


氯化硫

干砂、二氧化碳、雾状水

高压水

磺酰氯

氯化亚砜

干砂、干粉

氯化铬酰

三氯化磷

三溴化磷

干粉、干砂、二氧化碳

五氯化磷

五溴化磷

干粉、干砂

四氯化硅

三氯化铝

四氯化钛

五氯化锑

五氧化磷

干砂、二氧化碳

甲酸

雾状水、二氧化碳

高压水

溴乙酰

干砂、干粉、泡沫

高压水

苯磺酰氯

干砂、干粉、二氧化碳

乙酸

乙酸酐

雾状水、沙土、二氧化碳、泡沫

高压水

氯乙酸

三氯乙酸

丙烯酸

雾状水、沙土、泡沫、二氧化碳

高压水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

氢氧化锂

雾状水、沙土

高压水

硫化钠

硫化钾

硫化钡

沙土、二氧化碳

水或酸、碱式灭火机

水合肼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氨水

水、沙土


次氯酸钙

水、沙土、泡沫


甲醛

水、泡沫、二氧化碳


2 部分毒害性商品消防方法表

类别

品名

灭火剂

禁用灭火剂

无机剧毒品

砷酸、砷酸钠


砷酸盐、砷及其化合物、亚砷酸、亚砷酸盐

水、沙土


亚硒酸盐、亚硒酸酐、硒及其化合物

水、沙土


硒粉

沙土、干粉

氯化汞

水、沙土


氰化物、氰熔体、淬火盐

水、沙土

酸碱泡沫

氢氰酸溶液

二氧化碳、干粉、泡沫


有机剧毒品

敌死通、氯化苦、氟磷酸异丙酯、1240乳剂、39111440

水、沙土


四乙基铅

干砂、泡沫


马钱子碱


硫酸二甲酯

干砂、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1605乳剂、1059乳剂

水、沙土

酸碱泡沫

无机有毒品

氟化钠、氟化物、氟硅酸盐、氧化铅、氯化钡、氧化汞、汞及其化合物、碲及其化合物、碳酸铍、铍及其化合物

水、沙土


有机有毒品

氰化二氯甲烷、其他含氰的化合物

二氧化碳、雾状水、沙土


苯的氯代物(多氯代物)

沙土、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氯酸酯类

泡沫、水、二氧化碳


烷烃(烯烃)的溴代物,其他醛、醇、酮、酯、苯等的溴化物

泡沫、沙土


各种有机物的钡盐、对硝基苯氯()甲烷

沙土、泡沫、雾状水


砷的有机化合物、草酸、草酸盐类

沙土、水、泡沫、二氧化碳


草酸酯类、硫酸酯类、磷酸酯类

泡沫、水、二氧化碳


胺的化合物、苯胺的各种化合物、盐酸苯二胺(邻、间、对)

沙土、泡沫、雾状水


二氨基甲苯,乙萘胺、二硝基二苯胺、苯肼及其化合物、苯酚的有机化合物、硝基的苯酚钠盐、硝基苯酚、苯的氯化物

沙土、泡沫、雾状水、二氧化碳


糠醛、硝基萘

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沙土


滴滴涕原粉、毒杀酚原粉、666原粉

泡沫、沙土


氯丹、敌百虫、马拉松、烟雾剂、安妥、苯巴比妥钠盐、阿米妥尔及其钠盐、赛力散原粉、1-萘甲腈、炭疽牙胞苗、鸟来因、粗蒽、依米丁及其盐类、苦杏仁酸、戊巴比妥及其钠盐

水、沙土、泡沫


3 易燃易爆商品消防方法表

类别

品名

灭火方法

备注

爆炸品

黑药

雾状水


化合物

雾状水、水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大量水

冷却钢瓶

易燃液体

中、低、高闪点

泡沫、干粉


甲醇、乙醇、丙酮

抗溶泡沫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

水、泡沫


发乳剂

水、干粉


硫化磷

干粉


自燃物质

自燃物品

水、泡沫


烃基金属化合物

干粉

禁用水

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干粉

禁用水

钠、钾

干粉

禁用水、二氧化碳、四氯化碳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雾状水


过氧化钠、钾、镁、钙

干粉

禁用水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