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6-15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在2016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浙江省在2020年和2021年先后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逐步探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2023年2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召开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视频培训班,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共7条内容。

二、主要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苍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农〔2018〕19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规模养殖场界定标准: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2023年作为过渡期,条件不具备或者意愿不强的中小规模户可作为散养户管理。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4种。

(三)疫苗采购

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散养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入“政采云”采购,免费供给。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

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等实施免疫。

(五)疫苗采购补助经费

规模场补助:规模场补助经费=补助标准×补助数量。2023年度疫苗经费补助单价参照“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补助经费要经过乡镇初审(线上审核)后、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确定。

散养户疫苗采购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六)免疫服务经费

规模养殖场等自行开展免疫的费用自行承担,散养户等由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服务的,费用仍由乡镇承担不变。免疫服务经费县财政会根据省厅下达的防疫资金按比例补助给乡镇。2023年分配资金以《苍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农〔2018〕199号)为基础,并根据2023年乡镇免疫服务经费量化分配表测算,资金仍有缺口的,乡镇自行解决。


解读机关: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章国永  联系方式:0577-64892069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