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23-8064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农〔2023〕7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65-2023-00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乡镇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在2024年新的实施方案发布前,暂时按照本方案执行。
联系人:苍南县畜牧兽医中心章国永、陈如勇,电话:0577-64892069,0577-68818309。
附件: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实行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按照“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散养户实行乡镇政府采购疫苗实施免疫,县财政全额补助,免疫工作由养殖场户自行组织免疫,或者由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服务。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2023年作为过渡期,条件不具备或者意愿不强的中小规模户可作为散养户管理。规模场应当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提交到乡镇备案。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4种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详见附件2)。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行从市场采购国家合法审批的疫苗品种(详见附件2)。
2.散养户。散养户的疫苗由乡镇人民政府,进入“政采云”-“兽医馆”采购。部分畜禽养殖量非常少的乡镇,可以到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申领。
3.疫苗储备。根据苍防指发〔2021〕1号文件《关于印发苍南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一定的疫苗作为储备,为减少物资浪费,轮贮淘汰的有效内疫苗可无偿赠送给乡镇使用。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
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等实施免疫。
(五)疫苗采购补助经费
1.补助品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4种(详见附件2)。
2.补助标准。2023年度疫苗经费补助单价参照“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3.补助数量。规模场疫苗经费补助数量以“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为测算基础,还要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4.补助经费。规模场补助经费=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补助经费要经过乡镇初审(线上审核)、乡镇线上审核后还要提交纸质材料(附件5)盖章后,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确定。乡镇人民政府采购疫苗用于散养户的,提供“政采云”-“兽医馆”中的采购凭证,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5.补助方式。规模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分3次结算(1-5月、6-10月、11-12月三个周期),11-12月补助经费次年上半年度结算,通过“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在线申请补助资金。疫苗采购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拨付(或预拨)给乡镇,再由乡镇下拨给补助的规模户或自用。
(六)免疫服务经费
规模养殖场等自行开展免疫的费用自行承担,散养户等由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服务的,费用仍由乡镇承担不变。免疫服务经费县财政会根据省厅下达的防疫资金按比例补助给乡镇。2023年分配资金以《苍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苍农〔2018〕199号)为基础,并根据2023年乡镇免疫服务经费量化分配表测算(详见附件6 ),资金仍有缺口的,乡镇自行解决。
三、明确各方职责
(一)实施主体职责
1.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严禁倒卖疫苗。
2.规范疫苗管理、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主体要做好疫苗的管理工作,根据疫苗的存储条件分类放置到冰箱或冷柜等中,定期盘存疫苗,查看疫苗的保质期,避免疫苗因保存不当或过期,造成疫苗报废。同时,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严禁乡镇向享受疫苗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提供疫苗!发现享受疫苗补助的规模养殖场从乡镇领取疫苗现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严格信息录入。(1)规模养殖场应依法做好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正性,严禁数据造假,骗取国家资金。(2)乡镇防疫员或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应当依法做好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浙里办APP”的“浙牧通”中,实时上传疫苗入库、使用等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正性,严禁数据造假。
4.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二)乡镇职责
1.规范疫苗采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动物种类及其数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2.保障疫苗流通存储设备。各乡镇应当配备与本乡镇养殖规模、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冷柜等冷链设备。在2024年6月30日前,县级租赁的冷库(冷藏、冷冻)仍为各乡镇,提供暂存服务。
3.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乡镇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必须依法保障工作推进的人员队伍力量和财政资金保障,组织做好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乡镇可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免疫工作,也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或劳务派遣防疫人员、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委托第三方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填写附件4)。
4.保障防疫工作经费。防疫工作经费包括疫苗补助费用和免疫服务经费。乡镇应当把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上级下达经费不足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足额落实,不得截留、挪用县财政下达的防疫工作经费。
5.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乡镇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做好“先打后补”防疫信息录入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乡镇审核人员(填写附件4),及时进入“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防疫管理”模块查看、审核“年度免疫计划”、“经费补助”等“先打后补”有关内容,及时提交附件5(乡镇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的疫苗发票和采购合同,报送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以作为资金下发的依据。联系人陈如勇,0577-68818309。
(三)主管部门职责
1.行业监管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技术指导、业务监督、数据统计等工作。
2.财政保障职责。县财政局做好县级财政保障、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农业、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下达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附件:1.苍南县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2.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3.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4.乡镇审核人员、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或防疫员信息表
5.乡镇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6.2023年乡镇免疫服务经费量化分配表
附件1:
苍南县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进行免疫的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依法依规采购疫苗。配备与本场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疫苗不倒买倒卖。
二、制定和实施本场动物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到“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数字化。
三、主动加强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四、配合做好县、乡镇等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五、因违反本承诺,导致免疫抗体多次抽检不达标,拒不改正或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人)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另外一份由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3
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指导价格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头份 |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附件4
乡镇审核人员、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或防疫员信息表
乡镇 | ||
乡镇审核人员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乡镇购买服务第三方主体 | 组织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防疫员 信息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注:本表需要乡镇盖章,通过浙政钉发给苍南县农业农村局陈如勇。
附件5
乡镇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养殖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养殖 畜种 | 疫苗类型 | 自行采购单价(元/ml 或头份) | 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元/ml 或头份) | 实际使用数 (ml/头份) | 申请补助金额 | 申请补助的月份 |
乡镇意见: 盖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6
2023年乡镇免疫服务经费量化分配表
序号 | 乡 镇 | 量化指标 | 陆地行政面积 (平方千米) | 养殖场户数(含散养户) | 生猪存栏规模(头) | 其他畜种存栏数 统一转化为猪当量 | 是否设置有固定的服务养殖户的场所,及该的条件情况 | 根据乡镇防疫信息录入浙里办-“浙牧通”有关模块中,实现免疫信息化管理的完成情况 | 是否有安排专人在服务点上班,并上班打卡,便利服务群众 |
评分依据 | 90及以上得15分; 60-89得10分; 30-59得5分; 29及以下得0分。 | 120及以上得20分; 60-119得15分; 30-59得10分; 29及以下得5分。 | 15000及以上得15分; 5000-14999得10分; 2000-4999得5分; 1999及以下得0分。 | 60000及以上得15分; 30000-59999得10分; 10000-29999得5分; 9999及以下得0分。 | 1、有服务点,且面积合适(5分); 2、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完备,满足疫苗存储需要(10分); 3、是否配备与乡镇养殖相匹配的防疫物资(包括消毒药、采血器、防护服、口罩、采样箱、解剖工具、鞋套等)(5分) | 酌情打分, 分好(10分)、一般(5分)、差(0分)三挡。 | 是(5分); 否(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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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猪当量——指用于衡量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1个猪当量。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苍农〔2023〕74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2023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CCND65-2023-00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