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3-73939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3〕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3-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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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苍南县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委改革办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温公通〔202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苍南县范围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适用本细则,以下统称“新市民”。
第三条 积分管理以惠及大众、创业创新、社会贡献、遵纪守法为价值导向,遵循统筹兼顾、有序可控,自主自愿、公开公正,动态调整、分项赋分的原则。
第四条 积分制度是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居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我县已将新市民基本医疗保险、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纳入普惠性应用场景服务,并将积分入学、积分房补、积分疗养、积分体检、积分赠书、积分旅游等纳入量化积分应用场景服务。
(一)县教育局负责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暑期托管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落实。每年为新市民子女提供不少于100名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入读优质公办学校指标数,并逐年递增。
(二)县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每年为新市民家庭提供不少于150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格,逐步实现为新市民提供公共租赁房屋实物配租资格。
(三)县总工会负责新市民疗养、体检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每年为新市民提供不少于20名积分疗养服务、20名免费体检服务。
(四)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市民积分赠书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每年为新市民提供不少于50名的赠送图书等公共服务。
(五)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市民积分旅游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每年为新市民提供不少于200名全年免费进入景区的优惠政策。
(六)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新市民参加苍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市民参加技能培训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
(八)县民政局负责新市民临时救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落实。
(九)县财政局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十)其它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新市民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场景工作。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苍南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含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项目,跨区互认、全省通用;苍南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申请人总积分为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的累计得分,最低为零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苍南个性指标积分进行排名;积分再次相同的,根据新市民在个性指标中的本县缴纳社保所得积分、本县居住登记所得积分依次进行排名。
第六条 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专区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乡镇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积分申请、积分查询、积分应用等服务。
第七条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建设、运营和维护“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单位)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
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规、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税务、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居民服务中心、大数据管理中心、邮政管理、总工会、妇联、团县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旅游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领域、本系统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积分材料的审核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第八条 各乡镇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初审等工作。各乡镇应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积分受理窗口(可灵活设在社会事务办或综治中心),新市民提出申请时,须提供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积分管理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新市民提供公共服务前,应当将新市民的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反馈复核结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新市民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服务,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市民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第十一条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实际需求,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细则提出动态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本细则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县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