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70652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通告〔202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2-0015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温大气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江滨路——车站大道——人民大道——华侨路——建兴东路——朝阳北路——沪山东路——沪山西路——站前路——建兴东路——金乡路——河滨西路——江滨西路——江滨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包括铲抛机、旋耕机、播种机、喷雾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包括植树机、挖坑机、油锯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