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7065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相关规定,我县发布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苍南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县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县亟需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划定依据
(一)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编制依据:《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明确,“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温大气办[2020]1号)指出,“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 具体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即装配有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包括铲抛机、旋耕机、播种机、喷雾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包括植树机、挖坑机、油锯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二)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下列情形的即属高排放:经检验,污染物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Ⅲ类限值的。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主要为县城建成区范围,总面积约3.3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江滨路——车站大道——人民大道——华侨路——建兴路——朝阳路——沪山路——站前路——求知路——建兴路——金乡路——河滨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三)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通告》明确: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使用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解读机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解读人:陈正想,联系方式: 0577-5997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