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0/2021-3859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及《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需要我县确定的事项规定如下:
一、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标准问题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筹资标准确定为113146元/人,其中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76142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37004元/人。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其中苍南县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3%,70周岁后不再降低。
今后一次性筹资总额、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标准,将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同比例调整。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问题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标准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21〕1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缴纳标准确定,全额缴入苍南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 南 县 财 政 局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CCND13-2021-0001).pdf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