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0/2021-4020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人社厅、温州市人社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及《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我县的顺利开展,我们起草了《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是对省、市文件规定中授权地方政府的相关参数予以明确,便于下步实施。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2.《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有一次性筹资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两个内容,在温人社发〔2021〕2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作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苍南县一次性筹资总额准确定为113146元/人,其中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确定为76142元/人,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为37004元/人。
被征地农民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各年龄段的一次性筹资总额标准按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递减确定,其中苍南县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按年龄每增加1周岁,缴费标准降低3%,70周岁后不再降低。
今后,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适时同比例调整一次性筹资总额,缴费补贴、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分别随一次性筹资总额同比例调整。
二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问题。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标准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21〕1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缴纳标准确定,全额缴入苍南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户),由政府统筹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