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房屋产权人、出租人(转租人)在出租前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一律不得出租。
此条主要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向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主动登记报备,从源头上管控房屋出承租行为。
第二条 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一律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此条主要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行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打击和整治。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和楼板进行彻底分隔,或前期已经过消防安全整治、不具备直通室外疏散条件的合用场所,其经营场所部分未安装简易喷淋和防火门常闭监控装置的,一律不得出租。
本条主要依据2020年度(《关于开展民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20〕11号)、《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文件明确的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达不到整治改造提升要求的不得出租。
第四条 3层及以上“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通向楼梯间的门和居住间的门未安装钢质防火门或钢质防盗门的,或3层及以上每层未设置钢制室外楼梯、软梯等第二紧急逃生出口,或未设置便于通向相邻通天房的逃生措施的,一律不得出租。
本条与第三条一样,主要依据2020年度(《关于开展民房、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20〕11号)、《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文件明确的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达不到整治改造提升要求的不得出租。
第五条 3层及以上“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必须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用于公共活动场所的居住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属地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阻碍执法的,一律依法对房屋出租人(转租人)予以行政拘留。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及《关于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第五条、第六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范围为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居住出租房”,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擅自拆封、使用被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对拆封人、使用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机关权威。
第八条 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因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因消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消防局
解读人:彭成志(苍南县消防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87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