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0-23993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0〕2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0-00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构架
县政府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平台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异议核定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调查认定专班,对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涉及政策复杂或公示期间异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建设平台应相应成立调查认定处理小组,负责辖区内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二、调查流程
(一)初步调查。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应根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提供或自己收集的涉及房屋相关的测绘资料、档案资料及建设审批等历史材料,负责未经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建房时间等情况的初步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进行登记形成初步调查认定意见。
(二)调查公示。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由属地乡镇、建设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三)异议提出。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或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乡镇、建设平台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初步认定结论有误的,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应予以更正并重新公示。
(四)调查认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后,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应出具调查认定表,在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配合征迁工作的前提下,作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
(五)复查核定。属地乡镇、建设平台认为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涉及政策复杂或公示期间异议较大,可报请县级复核。县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认定专班进行复查核定,出具复核认定意见书并函告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属地乡镇、建设平台根据县级复核结论依法依规处置。复查核定作为最终结论。
(六)规范存档。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档案,将房屋调查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公示材料、举报材料、调查认定表等一并存入调查档案。同时,应积极建立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信息化系统,努力实现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档案数据化管理。
三、调查处理依据
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苍南县范围92航拍实图(光盘)为主要依据,参考有关航测图、农保图、现状图等图纸资料,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和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并以此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可作出认定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认定。
(一)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未改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建房时间、房屋状况、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二)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原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92航拍图等图纸资料、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三)对于1992年原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乡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准文件、建房审批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四)对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该时间段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国土、规划部门正式罚款凭证、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五)对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认定依据充分的。
五、后续处理程序
(一)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并积极配合征迁工作,自觉腾空和拆除未登记房屋,由属地乡镇、建设平台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属地乡镇、建设平台达成协议的:
1.由属地乡镇、建设平台将不可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移交县行政综合执法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2.未经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县行政综合执法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经登记房屋已灭失的,由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认定意见。
3.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作为属地乡镇、建设平台签约或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
六、工作纪律要求
从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工作推进,造成一定的失误、偏差或损失;因客观原因导致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引发诉讼或信访;因图纸不清、影像模糊、情况复杂、他人误导、政策不明、不可预知等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偏差或损失的;以上三种情形,只要个人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廉政问题的,视实际情况给予容错免责。
本意见自 2020 年9月2日起施行,《苍南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工作规程》(苍政办〔2013〕103 号)同时废止。
附表:1.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登记表
2.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表
附表1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登记表 No:
单位(公章): 村(居): 地号: 房屋间数:
序 号 | 所有权人 (含共有人) | 坐落 | 房屋现状 | 初始建房时间 | 改建时间 | |||||||||||||||
用 途 | 层 次 | 结 构 | 占地 面积 | 建筑 面积 | 82前 | 92前 | 92至 98年 | 98后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本 幢 房 屋 坐 落 示 意 图 |
西>>>东(或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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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片(幢) |
调查人员(签字):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表 No:
所有权人 | 共有权人 |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建筑占地面积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建筑面积 | |||||
初始建房时间 | 改、扩、拆建时间 | |||||
结构与层数 | 房屋用途 | |||||
房屋 坐落 | 地号 | 村(居)意 见 | 签名: (盖章) | |||
村(居) 门牌号 | ||||||
调 查 认 定 意 见 |
调查成员(签名): 日期: | |||||
实施单位负责 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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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日期: | |||||
备注:1.本表格一式2份,实施单位小组留存1份,送县领导小组存档1份。
2.本表格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 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