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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局长兰准凯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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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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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苍南县是温州市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重要试点县,2011年11月13日,温州市印发《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9个配套文件(简称“1+9”政策),2014年印发了《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3〕63号)及新增5个配套文件(简称“1+14”升级版政策),我县于2012年10月出台了《中共苍南县委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12〕112号),2014年转发了温州市“1+14”升级版政策,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苍南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二、新政策主要有哪些特点

拟出台的《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特点是:一延续(在2012年以来苍南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完善,保证政策的延续性);二强化(党的建设、分类管理);三规范(规范办学行为、招生行为、收费行为);四促进(促进民办教育各项扶持政策更加完善、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更加稳定、促进民办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更加提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更加健康可持续)。通过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保证民办教育政策在苍南的具体化、本土化。

三、政策的适应对象是哪些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策的适应对象为:苍南县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中小学、职高、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

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一)主要内容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二十八条,包括总体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办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突出“继续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原则,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

第二部分是加强党的领导。突出依法要求民办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

第三部分是健全办学机制。要落实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进一步明确不同民办学校的不同权责,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

第四部分是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努力形成学校办学特色。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政府可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予以支教。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支持民办学校吸引优秀教师。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荣誉奖励、党内评优等,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部分是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继续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升等创优、星级评定、内涵提升、教师培养、优秀教师等,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当地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合理用地需求。

第六部分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第七部分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督政、督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加大民办教育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力度,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作用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主要作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办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六个部分内容。第二部分为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对全县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精准扶持,促使我县民办教育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公民办教育和谐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五、政策扶持的内容和标准有哪些

(一)扶持的内容:新政策阐述了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扶持的主要内容为:专项资金奖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学生资助等。

(二)扶持的标准:

1、专项资金奖补。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左右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示范引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五个项目的奖励补助:

(1)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

(2)民办学校内涵提升奖励机制;

(3)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4)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5)其他项目经费。

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

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为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a民办中小学被评为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b民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c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此项经费由苍南县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专项资金列支;

d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学校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e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民办学校内涵提升奖励机制。民办高中段学校获评市级教学质量一等奖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民办高中段学校获评县级教学质量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市级、县级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只奖励金额高的);民办初中段学校获评县级教学质量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民办小学段学校根据毕业年级段成绩获县级一等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全县民办教育机构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各8-10名,县财政给予每名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全县民办学校优秀教师30名,县财政给予每名1000元奖励;以县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民办学校要按规定提取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生均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本校教师培训。县教育局有计划组织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培训,所需资金由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财政、教育部门每年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按不低于省财政厅确定的同类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2)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县财政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3)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补助500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政府购买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测算标准。每年由财政、教育部门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比例为义务教育阶段为3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为20%。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与星级等级挂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办学校分别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数额的100%、75%、50%。

4、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类公办学校同标准学生资助政策。

六、民办学校应该如何申报资金

符合奖励和补助要求的民办学校,要于每年的9月份向县教育局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实施的批文、实施方案、合同、奖状或学生名册等相关资料。县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县财政局审定拨付奖补资金。

七、有哪些注意事项

各民办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共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其中公共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财政、教育部门将不定期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暂停或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因学校办学行为违规,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的。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