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0-23991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0〕2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0-0009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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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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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巩固试点成效,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按照“苍南要力争全面深化改革继续走在前列、作出示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为高质量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注入更强动力。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健全办学机制

(一)把握办学准入条件。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环境,吸引优质、有品牌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县教育领域。新建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应达到省定设置标准,新建民办中小学应达到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设置标准。

(二)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信贷支持。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等,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进。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适量派遣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原则上一所学校(以小学、初中、高中学段为单位)派遣数量不超过2人,且派遣总数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数的5%。挂职、支教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支教累计时间不超过6年。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支教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支教累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二)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工作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由聘用学校发放,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和档案工资管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中经县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经县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三)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简称编制报备员额)。使用编制报备员额教师有关招聘、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

五、加大扶持力度

(一)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1)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2)民办学校内涵提升奖励;(3)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4)民办学校师生培训培养补助;(5)其他项目经费。

(二)鼓励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对民办中小学校被评为市级三、四、五星级学校,分别给予 5、10、15 万元奖励;民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三、四、五星级幼儿园,分别给予2、4、6 万元奖励。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30、20、10万元的奖励(此项经费由苍南县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专项资金列支);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被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分别给予20、15、10、5 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不同奖项,奖励级别高的。不同年度星级学校评定晋级的,奖励差额部分(指已获得原星级奖励标准的单位)。

(三)建立民办学校内涵提升奖励机制。设立民办学校内涵提升奖,原则上每年评出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内涵提升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奖办法由县教育局制定。对于民办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或其它内涵提升取得重大成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采集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予以10万至50万元的奖励。

(四)建立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机制。每年评选全县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班主任)若干名,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名2000元、1000元的奖励;以县政府名义给予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加大民办学校师生培训培养补助力度。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机制。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五类生”) 在各类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除“两免一补”外,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按同类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代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

(六)设立民办学校捐赠转账。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接受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的捐赠,并单列收支,专账核算,确保该捐赠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到专款专用。

(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辖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补助500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八)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测算标准。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为3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为20%。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与星级评估结果挂钩,无星级民办学校不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已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不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费、规费优惠政策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保障民办学校合理用地需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 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支持和保障民办教育发展所需用地指标,并创造条件划设一定用地规模的民办教育园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在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 应转入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基本户。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账户增设苍南县民办学校剩余社会资产处置科目。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

(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国资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创新优化政策环境。要加强督政、督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加大民办教育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影响面。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事前审核、事后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开展符合苍南实际的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工作。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类民办教育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到的内容按温州市民办教育政策规定执行,若与上级有新的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精神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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