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8-23647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8〕4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8-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85号),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或直系亲属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可以凭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当地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迁入。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权源证明书、用地批文、法院对房屋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商品房增值税发票和购房合同(已交付使用的)等。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经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凭学历或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申请在我县城镇落户。
我县引进的基础人才(35周岁以下),凭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与迁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迁移人社保缴纳证明申请落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县就业的,实行先落户后择业,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四条 企业人员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凭企业营业执照或县政府认定的批文,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1.在本县兴办企业,其企业注册资本实缴2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1名法人代表和1名主要股东在本县城镇范围内落户。
2.经县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新居民等有突出贡献人员,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凭表彰的凭证(文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六条 工作调动、录用人员落户。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的人员或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凭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调入、录用证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第七条 返回原籍人员落户。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等生活基础,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申请将户口迁至原籍农村落户。
原籍农村有房屋,但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村居和乡镇等相关部门出具该房屋不属于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证明材料,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投靠在原籍农村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第八条 亲属投靠人员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1.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受年龄限制。被投靠人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户口已挂靠在其他亲友户内的,可视为具有居住条件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但必须征得产权人及户主同意迁移。
2.成年子女申请照顾城镇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父母或按国家、省规定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父母的,其父母在城镇应无其他成年子女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
3.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且其本人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凭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和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可以申请投靠其亲属处落户。
除上述人员以外,本县不再办理其他亲属投靠,但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户内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凭证予以分户落户。
户内家庭成员在同一地址,因家庭成员结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开生活的,凭住建部门、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证明申请分户;如在农村无房屋产权证的,可以凭其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及村居证明申请分户。户内只有一个子女的,不予以分户。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家属没有具备居住条件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县范围内已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今后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第十四条 原户口登记、迁移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苍南县县域范围内实施,自2018年7月11日起施行,由苍南县公安局制定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