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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局长潘旭光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苍南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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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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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省市已对户籍办理的规范程序及办事流程进行统一标准,而户口迁移要求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往我县都是参照市区的规定来操作的,而市区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我县实际的,无法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符合我县户口迁移政策迫在眉睫。

二、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的规定:要求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秩的落户政策。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6〕18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县的落户条件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由县政府统一制定符合我县的户口迁移政策。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

三、政策说明:

本规定共有15条,1条总纲,5条说明,涉及户口迁移政策有9条。除以下三条具有本县特定需县政府加以确定外,其他6条均参照省市的规定,在省市的规定上我们略作放宽,也未作重大的突破。

1、关于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本规定第二条),其中涉及到有房子无房屋产权证明书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申请落户。

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第2条关于对立户证明材料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由各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和本地实际规定”。并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规定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进行说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权源证明书、用地批文、法院对房屋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商品房增值税发票和购房合同等。本规定增加了房屋权源证明书和用地批文,对房屋的权属予以认定是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与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修改。房屋权源证明书和用地批文由苍南县不动产中心及各乡镇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法院对房屋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商品房增值税发票和购房合同的实际工作中已使用,也需要通过本规定由县政府进一步予以明确。

2、关于返回原籍人员落户(本规定第七条原籍在我县农村,因故将户口迁出,由于现户籍地已无生活基础的,目前确实在我县原籍农村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人也无法提供原籍农村房屋产权凭证的,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可以凭原籍村居已实际居住的证明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是指在城镇无生活基础,而人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无法提供产权证明,且当地行政村同意接收的,可以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由于这一部分人迁回原籍可能会涉及到村集体的利益,本规定中要求行政村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这一点是有突破省市的相关规定的。省市目前的户口办理政策中,是没有规定要求村居出具证明接收证明材料的。

 3、关于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的。(本规定第九条)2015年9月21日经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关于明确我县户籍分户标准的通知》规定。其中对家庭成员的分户限定为“凡户内家庭成员多兄弟因结婚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根据人大多次提案,认为分户只限定为“多兄弟的分户”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女儿户或一子一女的家庭户存在男女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本规定把“户内多兄弟”改为户内家庭成员”,原来局限为兄弟间的分户现在也包括对女儿户及一子一女的分户,这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也避免了对女性的歧视敏感问题。关于分户的其他情形还是参照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3号《关于明确我县户籍分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本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申请迁往我县农村落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由于现在国家、省市均提倡城镇化,对户籍往农村均未规定,根据本县实际,这一条是对迁往农村的人员予以限制。

四、涉及到相关部门的政策有以下5条:

1、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涉及到住建、国土部门。

2、引进人才落户。涉及到县委人才办与社保局、教育局。

3、投资纳税人员落户。涉及到招商局、经信局、税务局、教育局。

4、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涉及到教育局、新居民管理局、县人才办。

5、工作调动、录用人员落户。涉及到人社局、教育局。

涉及到上述单位的均已征求过意见,并作相应修改。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