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8-23627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17〕1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17-00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我县“双海双区”战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部委《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开发建设是指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上通过围填海造地、设置透水构筑物等方式实施基本建设的用海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透水构筑物是指能够为房屋等建筑物提供底层平台的透水构筑物。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海涉及的区域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通过围填海造地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平台)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相关涉海区域纳入城乡规划。
通过设置构筑物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海洋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编制项目用海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规划)。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规划)可以作为住建部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的依据。
项目用海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规划)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环境容量要求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第四条 设置构筑物实施基本建设的用海项目,其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土地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
第五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的一致性,涉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工业项目准入审查阶段,应征求海洋部门意见。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使用海域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征求海洋部门意见。
第七条 建设开发项目既使用土地,又使用建设用海的,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定,出让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国有公司拥有的建设用海使用权转让,非公益性项目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转让时应结合评估价确定建设用海出让金底价。
第八条 海洋部门根据年度围填海计划建议和项目所在乡镇(平台)等单位要求,启动工业项目用海出让前期工作。
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优先予以安排建设用海指标;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予安排建设用海指标。
第九条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由县海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用海成交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海洋部门核准给竞得人。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包括海域使用金、招拍挂前期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生态补偿费等。
县财政部门设立海洋生态补偿费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态补偿项目由县海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利用海域使用权证、海域审批文件或者海域出让合同、出让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用海预审意见到发改、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验收、登记手续。在行政许可项目中需要提供地籍的,由海洋部门出具海籍替代。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审批涉海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由海洋部门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代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涉海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可由建设用海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预审意见,替代土地中标通知书、成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对涉海建设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预核准或总平面图审定时,可由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时,可由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用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出让合同代替土地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住建部门对依法领取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项目依法规范建设。海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等。经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平台)依据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备。住建部门应对工程综合验收进行监督。海洋部门要对填海竣工海域使用进行验收。未经相关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产权证书办理
第十六条 透水构筑物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及规划许可的相关材料办理;实施填海项目形成的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应在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办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施行前依申请审批的建设用海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目录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协议出让,补交金额参照土地区域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相关费用后计算。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批文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对于联合竞买的用海,在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国土部门可以依据联合竞买人协议和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补充)分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可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房产证办理相关融资、抵押贷款业务以及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证书抵押贷款可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海洋部门应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增加设置相关科室和人员,以满足当前海洋开发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海洋管理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海域使用金征管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违法违规用海通报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县海洋部门定期对全县违法违规用海进行通报,其中未经批准进行围填海等严重破坏海域海岛海岸线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依法查处外,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省、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12年6月14日印发的《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发〔2012〕1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