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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海洋渔业局局长张贻聪解读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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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海洋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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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概念介绍:“填海造地”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围海”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透水构筑物用海”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二)社会背景:在2012年年初召开的苍南县第八次党代会上,县委立足苍南的比较优势,提出了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海西经济发展先行区的“双海双区”战略,努力打造浙南闽东北最具活力的工贸生态滨海城市的目标。实施“双海双区”战略,是苍南顺应当前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主动选择,是苍南切合建设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现实选择。苍南作为浙江省第一个浙台经贸合作区,具有独特的对台区位交通优势和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优势,同时对台经贸文化交流源远流长,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对台合作交流前景看好。

(三)政策意义:实施我县“双海双区”战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部委《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海域使用权取得、项目开发建设、产权证书办理、附则五部分内容。

海域使用权取得:项目准入审查阶段及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应征求海洋部门意见;建设开发项目既使用土地,又使用建设用海的,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定,出让方案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国有公司拥有的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用海使用权转让,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转让时应结合评估价确定建设用海出让金底价。

项目开发建设:住建部门对涉海建设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预核准或总平面图审定时,可由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时,可由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用海域审批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出让合同代替土地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基本程序,住建部门对依法领取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促使项目依法规范建设。海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等。经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平台)依据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产权证书办理:建设项目经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施行前依申请审批的建设用海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目录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协议出让,补交金额参照土地区域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相关费用后计算。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批文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12年6月14日印发的《苍南县海域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苍政发〔201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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