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7-32826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7-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苍政发〔2017〕1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00-2017-0006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核定的土地被征收人员。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四)未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发〔2007〕6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
(一)符合即征即保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符合条件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
三、参保手续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文件和失地保障核准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核准表》(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5.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6.在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申请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
7.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建设平台及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把关,确实将依法被征地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
(二)即征即保业务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上报被征地参保手续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应在该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土部门核定的人数整批次统一上报《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如遇特殊情况要当地镇(乡)政府出具情况说明。
2.依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核对后录入系统。
3.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依申请办理,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
四、缴费标准与资金筹集管理
1.根据《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提取。
2.参保人员确定后,当月底财政部门按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名册和金额核实后从财政专户及时给予划拨。
3.参保人员缴费全部由县财政补助,纳入资金统筹,不设个人专户。
4.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缴费标准适时由县政府予以调整。
五、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条件
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二)享受待遇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有效证明材料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核准表》到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依申请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业务经办机构核准,从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四)待遇调整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五)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刑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和调整。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3.对逾期不报和冒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年审,要按照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年审,逾期不审的,暂停基本生活保障金,直到年审后予以补发。
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至60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或集体缴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下同),以办理转保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计算至月,不足月部分不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的资金属政府补助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在折算后仍有余额的,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的社保上年度尾月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应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和补缴标准同第(一)项,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
2.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降,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七、其他规定
(一)被征地人员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后,若其原已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其中一种待遇享受。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细则》参保后,已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应该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保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全额退还本人。
八、部门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
1.在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时,要求被征地行政村提供《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并给予审核;
2.负责对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审核;
3.负责划拨土地被征地专项资金收取工作。
(二)各有关乡镇
被征地镇(乡)和建设平台帮助指导相关被征地村做好政策宣传、对象确认、公示审核等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的业务工作;
2.做好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使用;
3.编制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4.核定发放即征即保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四)县财政局
1.对即征即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收取的专项资金,要按时划拨到位;
2.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县财政必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基金,要从当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安排;
3.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五)县审计局
应定期对即征即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六)县公安局
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管理服务工作。
(七)县民政局
负责核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对象中是否已有在民政部门享受低保或定期生活补助,经核对有重复享受待遇的按相关政策处理。
九、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被征地村所属镇(乡)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7日起施行。2009年7月28日发布的《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苍政发〔2009〕1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