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17-43221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2017-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核定的土地被征收人员。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四)未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发〔2007〕6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