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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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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宗祠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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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宗祠审批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1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宗祠审批暂行办法(修订)

 

为切实加强我县宗祠建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苍南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迁建)或拆建的宗祠,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宗祠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划编制

乡镇政府(建设平台)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做好宗祠拆迁(建)规划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时修订城镇详细性规划或村庄详细性规划,切实做到规划先行的理念。

三、建设主体

(一)改变原功能或弱化原功能用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举办者应先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意见后,再向县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取得名称预登记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前置审查,取得批准文件后向县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建设:

1.民办文化艺术研究院(所)、名人纪念馆;行业主管部门:县文广旅体局。

2.历史文化名人研究会(所);行业主管部门:县社科联。

(二)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主体确认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项目名称后缀为民俗文化中心、研究会或联谊会。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村规民约方式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宗祠所有人的关系,明确宗祠所有人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并报属地乡镇政府,属地乡镇政府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宗祠建设: 

1.原宗祠被征收,需要易地迁建的;

2.原宗祠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确权材料,且经安全鉴定属于 D 级危险房屋,需要拆建的;

3.原宗祠纳入文物保护,需要异地新建的;

4.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宗祠: 

1.个人申请建设宗祠的;

2.建设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3.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

4.超过规定建设规模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五、规范要求

(一)宗祠建设

1.原宗祠确权用地面积未达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按确权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2.原宗祠确权用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进行建设,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政策处理。

3.宗祠外观应去繁化简,宜用现代设计理念与风格,并与城乡风貌相融合,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在核定地块相关规划经济指标时,宗祠建设建筑物层数不宜超过二层,建筑密度不大于60%,整体建筑高度不超过 9 米。

(二)宗祠改建

申请建设为民办非企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及内部装饰装修等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项目建设规模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六、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审核同意后,再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项目选址

1.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的,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村庄详细性规划不符的,应先编制村庄规划,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批准后作为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的依据。

2.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文化用地或公园绿地的,作为办理规划许可的依据。城镇详细性规划不符的,属地政府(建设平台)应及时组织修编详细性规划,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如有特殊情况,应组织专家规划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先给予办理规划条件,同步按程序规定申请调整城镇详细规划。

选址地块涉及国有土地的,按规划用途办理相应规划许可。

(三)用地报批

1.使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要利用本村闲置建设用地,按规定办理集体使用供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报批,经批准后办理集体使用供地手续。

2.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先办理土地征收、农转用等手续,由属地乡镇(建设平台)负责政策处理,县资规局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报批。经批准后,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再办理行政划拨供地手续。

(四)工程许可

涉及使用国有土地或城镇开发边界线内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取得供地手续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项目,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应向县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县住建局应按规定给予办理施工许可。

(六)施工放样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施工放样。属地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进行放线。

(七)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建设,建设过程中,应严格

按图施工。完成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向属地乡镇或住建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可凭用地审批、符合规划及验收结果等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产权发生转移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八、监管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力度,发现未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施工;未按施工图施工的,一律停工整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社科联等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

(二)宗祠建设项目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设,不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的规定。

(四)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审批职责

属地乡镇(建设平台)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宗祠确权、协议签订、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明确宗祠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运营方式、账户设立等工作;配合县资规局做好农转用及征地等相关工作;指导协助宗祠所有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文广旅体局做好民办文化艺术研究院(所)、名人纪念馆场所审查批复及建筑风貌的监管工作;县社科联做好历史文化名人研究会(所)场所审查批复及建筑风貌的监管工作;县民政局做好民办非企业登记及建筑风貌的监管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做好产权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分配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县资规局做好用地规划审批、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住建局做好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责开展工作。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4215日起施行。2023年6月1日施行的《苍南县宗祠审批暂行办法》(苍政发〔2023〕11 号)文件同时废止。苍政发〔2023〕11号文件实施前已拆除、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出具相关纪要的宗祠建设项目,按照纪要明确的建设规模进行审批。民间信仰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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