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3-75395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发〔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0-20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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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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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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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年度评级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向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农林牧渔业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贷款(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总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若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补偿总额超过控制总额,则按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金额占全县申报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2.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保险机构在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内。对保险机构按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若全县保险机构申报补助总额超过控制总额,则按各保险机构申报金额占全县申报总额比例进行分配。

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苍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标准确定);其中投资苍南企业或项目的加大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标准确定)。对年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4.鼓励科技型企业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科技小额贷款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二、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5.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新创成A级、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社区)、村,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特色旅游村,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旅游A、AA、AAA级厕所,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获得市级自助旅游营地驿站和自驾车房车营地、市级特色旅游客栈,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消费(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果蔬采摘基地、省级中医药养生基地等省级特色旅游项目创建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三星级(银宿)、四星级(金宿)、五星级(白金宿)的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6.支持旅行社招徕游客。招徕游客总量奖励:招徕国内旅游团队奖励,所有旅行社全年组团总人数年度达到3000人以上的,实行分段奖励。3000-5000人,按6元/人予以奖励;5001-8000人,按7元/人予以奖励;8001人以上,按8元/人予以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大型旅游团队奖励:(1)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0人(含)以上大型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社和地接社2万元、1万元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2)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5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在苍南住宿一夜以上并游览两个A级景区(至少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的,分别给予组团社和地接社3.5万元、1.5万元奖励。(境外旅游团队,参照国内团1.5倍金额给予奖励。)以上各条款涉及大型旅游团队必须以我县为旅游目的地,大型旅游团队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排名奖励: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全年地接总人数达到10000(含)人次以上,且年门票消费额为30万元以上的,依次给予奖励: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万元(以上排名均以门票消费额为准)。旅游住宿奖励:旅行社组织县外旅游团队来苍南旅游,至少安排游览一个A级收费景区且在我县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住宿的,分别对旅行社和住宿单位按10元/(间·夜)给予奖励。疗休养奖励:对招徕和接待县外来苍疗休养并在本县品牌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饭店)、推荐酒店、等级民宿安排住宿两夜以上的旅行社,1000人次以内的按10元/人予以奖励,1000人次以上的按20元/人予以奖励。(注:职工疗休养团队需提前报备相关疗休养审批材料且不享受其他政策奖励。)品牌旅游饭店奖励:鼓励品牌旅游饭店创建,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或同等级别称号的)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首次评定为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首次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品牌旅游饭店复评的,当年给予奖励2万元。旅行社等级奖励:鼓励创建星级旅行社,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星级旅行社复评的,当年给予奖励2万元。导游职称奖励:鼓励苍南导游队伍建设和发展,对在苍南工作期间首次取得中级导游证、高级导游证且在苍南参加实际导游工作的分别奖励5千元、1万元;对获得市、省“优秀导游员”荣誉的,分别给予3千元、6千元的奖励。本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全年奖励总额不超300万元,单家旅行社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包含品牌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等级奖励和导游职称奖励)。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7.扶持壮大会展业。经商务部门同意,在本县举办展位数100个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奖励举办单位每个展位7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办属地(乡镇、平台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各类综合性促消费展销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主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限上商贸企业自行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属地乡镇同意,县商务局报备后,按其实际投入宣传费、场租费、搭建费的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0万元。企业(含电商企业)外出参加省、市商务部门支持的国内展(博)览会,奖励50%展位费,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老字号、名品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10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设立“苍南专区”的公共部分给予100%补助。企业参加采购对接会,老字号、名品企业外出参展,市外省内给予补助3000元,省外给予补助5000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以上会展属境内展会,奖励也可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资金拨付组展单位。

8.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在县内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其场地租赁、展场搭建、方案策划等总费用不低于10万元和2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9.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 苍南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0.鼓励协会开展公共服务。商贸行业协会应积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或开展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课题调研等工作。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我县商贸行业发展。

11.持续做强电商产业。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其租赁的办公场所(含仓储用房)12元/平方/月,每家企业全年不超过10万元。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B2C网络零售额或B2B网络交易额分别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电商快递业务量每100万件给予1万元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

12.持续促进商贸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且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呈正增长的年度新增企业,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奖励20万元、住餐企业10万元。分两年给予补助,批零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住餐企业每年奖励5万元,政策补助期间,必须保持正增长,退库即终止奖励。限上企业年度营业额与上年同比增长15%、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批发、零售、住餐企业两个年度营业额均需分别达8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每年选出10家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下同),按当年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对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其入驻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与上年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运营方5万元奖励,累计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10 家、20家以上且统计数据上报质量较好的分别给予运营方5万元、10万元奖励。经乡镇验收合格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连锁经营企业当年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站点再奖励2万元。经县属地乡镇备案,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限上商贸企业,年度纳统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亿、 3亿、5亿、10亿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奖励10万、30万、50万元、100万元。对注册在苍南县域内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在苍南县内开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有条件的限上企业组建成大型批、零、住、餐集团,对我县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50万元。限上商贸企业在县域外开设分公司,且财务核算在苍南总部的本地企业,每开设一家实体分公司,连续运营3个月以上,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开展工贸分离,成立苍南本地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按其纳统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引导传统商贸业在继承中创新。被评为浙江餐饮名店、中国餐饮名店(或中华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获商务部门支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14.引导服务业提档升级。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企业,入库后次月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小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按照超过上规标准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超过上规标准50%以上的奖励15万元、超过上规标准100%以上的奖励20万元确定。对新入库企业收入连续两年正增长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开票销售额增长部分的2.2%确定。根据引入的服务业云平台企业开票销售额达3000万以上,上规后按开票销售额的2.2%统一给予云平台企业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验收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探索高品质服务认证新模式,首次通过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民宿服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等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企业研发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对成功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实施类服务业项目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3A级以上(含)物流服务业企业购置现代物流配送牵引总质量10吨以上(含)的车辆按买价8%给予补助。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15.鼓励企业(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级技术性规范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浙江服务”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中国团体、浙江省团体、温州市团体、苍南县团体的团体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每项分别给予25万、15万、15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四、培育发展文化体育产业

16.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首次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的、“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首次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集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文化产业类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6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根据企业及展会级别分别给予1-3万元补助。经县委宣传部批准,文化企业参加上级宣传部门指定的大型文化展会并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以政府名义在大型文化展会设立独立主题展馆的,原则上给予实报实销。对文化企业产品在展会中获得各类国际、国内奖项的,经县委宣传部认定后,按最高不超过8万元予以奖励。对重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苍南县域范围内注册的相关文化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补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支持文化企业均衡发展。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补助10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5年。被认定为国家30强文化企业、省市创新型数字文化企业、省市成长型文化企业以及省市重点文化企业的我县文创企业,在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有关租金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财政租金专项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支出。对园区内、园区外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分别补助100—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80—100元/平方米(不超过8万元)。文化企业购置的专业设备、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入资金50%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经审核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首次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温州市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入驻县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营并购买产权的,按购买金额的15%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买后未满5年进行转让的,专项补助款由政府予以收回后,给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19.鼓励体育项目活动举办。鼓励体育项目活动举办。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含)以上的重大影响力体育品牌赛事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国际性赛事20万元、国家级赛事10万元的奖励。

20.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项需经认定为官方举办的广告赛事。

五、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21.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对于公办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省、市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和审计报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综合运用片区中心村带动作用,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在省、市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整改提升专项验收和审计报告,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运行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镇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8万、12万、20万运营补助。对于运行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村级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万、5万、8万运营补助。对于自办食堂用于老年人助餐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创建补助。对于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9万、15万、24万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营10个月以上且每年提供3000人次餐以上的服务点,每年给予1.5万元伙食补助;每年提供6000人次餐以上的服务点,每年给予3万元伙食补助。对于采用中央厨房+村居用餐服务点综合模式运营的或是全镇全域居家养老服务统一打包的,根据实际用餐数和居家照料中心星级情况,乡镇可以统一使用运营补助资金。

22.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合计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23.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对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都在5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含)-4%、4%(含)-5%、5%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4%、6%、8%给予补助,对近两年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以上的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部分(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8%给予补助,两者相加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和规下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24.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对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年度新增检测业务收入(不含验货类检测)2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境外及跨国合作检验检测业务量10%、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在苍南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

5.本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苍南县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苍财教〔2017〕64号)文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具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监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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