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9/2023-8834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财农〔2023〕22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12-202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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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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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苍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苍南县妇女联合会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财政局农业科承办   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印发


苍南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1〕23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衔接资金政策、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立项和业务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项目补助方式、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根据三类政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九条 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一)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村补助标准最高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村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80%以内,每个项目原则上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省级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村补助标准最高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村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80%以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60%以内。

(三)鼓励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对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的经营实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补助标准最高给予全额补助。

(四)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组织,按照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其中年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加工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对来料加工经纪组织在县内重点帮促村设立来料加工点、扶贫车间等,且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或15人以上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就近就业的,对其场租租金给予4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从事来料加工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本人从事来料加工获取年加工费总额的30%予以补助(其中获取年加工费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符合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对象,按照其向与县财政局签订贴息贷款协议的银行的实际贷款额(丰收爱心卡),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通过与县财政局签订扶贫贷款担保协议的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扶贫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规模,制订年度小额贷款贴息计划。

(六)少数民族地区事业经济发展,另有扶持政策的,可按照少数民族地区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七)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按有关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八)特殊事项需要衔接资金解决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决定。

第十条 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人),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部门和乡镇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的审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后,项目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中央、省市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市衔接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于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相应的绩效目标报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按规定及时将县财政局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招标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六条 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与现行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一致。衔接资金实行报账制,除少数民族发展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镇报账;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来料加工以奖代补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报账;农、林场项目由具体实施项目的农、林场报账以外,省以上(含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采取县级报账制,由乡镇审核后向县乡村振兴局报账;省以下财政扶贫资金采取乡镇报账制。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与凭证

(一)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按规定组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附项目验收材料、低收入农户带动受益情况、补助清单、补助文件和公示公告材料,由乡镇直接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户。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附以下资料: 1.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预算、项目招标资料、公示材料);2.项目承包合同;3 .监理报告(没有项目监理的项目,由相关责任部门出具监督报告);4.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5.项目验收报告;6.项目结算材料 ;7.公告公示材料;8.低收入农户带动受益情况。

第十八条 各乡镇、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有关规定有效使用衔接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或有资金结余的,将收回补助资金予以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衔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万元),由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共同组织验收,3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乡镇组织验收。衔接资金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要提供项目投入的审计或审价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宗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各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衔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衔接资金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衔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财农〔2020〕106号)随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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