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9/2022-6577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财基〔2022〕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12-2022-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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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苍南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苍南县财政局农业科承办 办公室2022年8月18日印发
苍南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创建、农村综合性改革、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建设等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综改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相关工作要求,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对农综改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农综改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乡镇财政支付。
第十条 各乡镇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建设,农综改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以乡镇和村集体为实施主体的,县级以上资金按投资额最高80%补助。以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县级以上资金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项目立项后预拨补助资金的30%,工程进度50%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工程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的35%,办理财务决算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苍南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苍财基〔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