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64258 |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2-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公告〔202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2-0005 | ||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
桥墩镇等7个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公告
(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桥墩镇等7个镇政府行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由桥墩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民政、交通运输等13个领域共计142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1)。
二、由宜山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三、由钱库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四、由金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五、由矾山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六、由赤溪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七、由马站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
八、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8月30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苍南县桥墩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2.苍南县宜山、钱库、金乡、矾山、赤溪、马站等
6个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苍南县桥墩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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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赋权范围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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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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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50410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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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150410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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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15070000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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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15068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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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021500300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全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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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30215080000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全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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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7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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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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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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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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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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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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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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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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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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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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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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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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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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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30217281000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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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3021718000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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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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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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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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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3021725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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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3021721700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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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3021721700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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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3021720100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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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30217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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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30217275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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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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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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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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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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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30217159000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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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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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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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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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30217226001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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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30217215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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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30217157001 |
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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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30217157002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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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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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30217157003 |
对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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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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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30217157004 |
对未做到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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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30217157006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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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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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30217259006 |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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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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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30217142006 |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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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330217219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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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330217149001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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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330217149002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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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30217149003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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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330217149004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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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330217149005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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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330217149006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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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330217148002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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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33021709000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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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3021712600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部分(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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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330217126002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部分(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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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33021725000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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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330217178000 |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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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330217166001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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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330217166002 |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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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330217166003 |
对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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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330217151002 |
对排水户拒绝、妨碍、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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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30217256000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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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330217B0700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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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330217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二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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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330217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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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0217444000 |
对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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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30217443000 |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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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330217446000 |
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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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330217689000 |
(温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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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330217690000 |
(温州)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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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330217691000 |
(温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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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330217694000 |
(温州)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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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330217697000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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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330217699000 |
(温州)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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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330217E75000 |
(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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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330217E78000 |
(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
|
73 |
330217E81000 |
(温州)对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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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330217E79000 |
(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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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330217A57000 |
(温州)对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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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330217A58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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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330217B11000 |
(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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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农村(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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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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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全部 |
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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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20188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全部 |
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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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20194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全部 |
乡镇 |
||||||||
|
5 |
330220210000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全部 |
乡镇 |
||||||||
|
6 |
33022035600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
部分(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除外)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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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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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9028001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部分(划转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处罚) |
省一批 |
||||||||
|
2 |
330209532000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全部 |
乡镇 |
||||||||
|
2 |
330209532000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以罚款。 |
全部 |
乡镇 |
||||||||
|
3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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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全部 |
省二批 |
||||||||
|
5 |
330209122000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全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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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场监管(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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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部分(划转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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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展改革(1项) |
|||||||||||||
|
1 |
330204008000 |
对电网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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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林业(2项) |
|||||||||||||
|
1 |
330264069001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部 |
乡镇 |
||||||||
|
2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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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水利(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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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1909000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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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3021915700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省一批 |
||||||||
|
3 |
330219054000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
4 |
330219059002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省一批 |
||||||||
|
5 |
33021916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
6 |
330219107000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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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应急管理(4项) |
|||||||||||||
|
1 |
330225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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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部分(其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
省一批 |
||||||||
|
3 |
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部分(其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划转) |
省一批 |
||||||||
|
4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部分(划转乡镇或者街道在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其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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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态环境(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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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61320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部分(划转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省一批 |
||||||||
|
2 |
330216310004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部分(划转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省一批 |
||||||||
|
3 |
33021618200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
4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部分(划转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省一批 |
||||||||
|
5 |
330216279001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部分(划转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处罚) |
省一批 |
||||||||
|
6 |
33021628100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
7 |
330216098000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立法;各设区市立法已有明确罚则的,按各设区市设定罚款额度执行) |
省一批 |
||||||||
|
8 |
330216272000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立法;各设区市立法已有明确罚则的,按各设区市设定罚款额度执行) |
省一批 |
||||||||
|
9 |
330216183007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部分(划转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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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民政(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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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11017001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
|
2 |
330211008002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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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救援(1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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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部分(划转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
|
2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部分(划转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省二批 |
||||||||
|
3 |
330295024001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部分(划转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省二批 |
||||||||
|
4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全部 |
省二批 |
||||||||
|
5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部分(划转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省二批 |
||||||||
|
6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部分(划转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省二批 |
||||||||
|
7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8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全部 |
乡镇 |
||||||||
|
9 |
330295016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全部 |
乡镇 |
||||||||
|
10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11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全部 |
乡镇 |
||||||||
|
12 |
330295024002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13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部分(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
乡镇 |
||||||||
|
14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全部 |
乡镇 |
||||||||
|
15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16 |
3302950460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17 |
330295060002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全部 |
乡镇 |
||||||||
|
18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全部 |
乡镇 |
||||||||
|
19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部 |
乡镇 |
||||||||
|
十三、交通运输(4项) |
|||||||||||||
|
1 |
330218369000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全部 |
乡镇 |
||||||||
|
2 |
330218440000 |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全部 |
乡镇 |
||||||||
|
3 |
330218463000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全部 |
乡镇 |
||||||||
|
4 |
330218734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
部分(责令停工整治除外)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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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苍南县宜山、钱库、金乡、矾山、赤溪、马站等6个镇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赋权范围 |
批次 |
|
一、自然资源(3项) |
|||||
|
1 |
3302150410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2 |
3302150410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3 |
330215080000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全部 |
乡镇 |
|
二、建设(30项) |
|||||
|
1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2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3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
4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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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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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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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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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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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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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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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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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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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30217281000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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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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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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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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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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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302170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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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30217689000 |
(温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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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30217690000 |
(温州)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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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30217691000 |
(温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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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30217694000 |
(温州)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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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30217697000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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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30217699000 |
(温州)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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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30217E75000 |
(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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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30217E78000 |
(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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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30217E81000 |
(温州)对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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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30217E79000 |
(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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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30217A57000 |
(温州)对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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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30217A58000 |
(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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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30217B11000 |
(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市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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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农村(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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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
全部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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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全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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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监管(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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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部分(划转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省一批 |
|
五、林业(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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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64069001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部 |
乡镇 |
|
2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部 |
乡镇 |
|
六、水利(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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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1909000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2 |
330219157001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部分(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省一批 |
|
3 |
33021916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4 |
330219107000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
全部 |
省一批 |
|
七、应急管理(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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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25023007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2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部分(其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
省一批 |
|
3 |
330225023009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部分(其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划转) |
省一批 |
|
4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部分(划转乡镇或者街道在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其监督检查的处罚)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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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态环境(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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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部分(划转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省一批 |
|
2 |
33021628100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部 |
省一批 |
|
3 |
330216098000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立法;各设区市立法已有明确罚则的,按各设区市设定罚款额度执行) |
省一批 |
|
4 |
330216272000 |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相关立法;各设区市立法已有明确罚则的,按各设区市设定罚款额度执行) |
省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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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防救援(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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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部分(划转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省二批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