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2-58604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政办〔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01-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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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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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5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产业工人多的区域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区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因地制宜,既要适度超前,也要避免浪费,杜绝盲目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减碳、降碳。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县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000套(间)以上,2022年以存量盘活为主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00套(间),2023-2025年以新建配建为主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400套(间)以上,县城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他乡镇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基本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二)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4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三、发展方式

可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一)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二)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支持统筹村级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使用。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4.支持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5.县城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当年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其他乡镇应合理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项目审批方面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住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由财政、税务、供电、金融等相关部门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三)财税金融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对现有已享受中央、省、市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

(三)规范租住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人行苍南县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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