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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苍农〔2021〕20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CND65-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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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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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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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将《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苍南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苍财农〔2020〕2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农村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归口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的项目,统称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农业救灾资金、各类直接补贴资金、扶贫资金、任务性补助补偿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紧紧围绕粮食生产发展、渔业生产发展、畜牧生产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产业融合绿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三农领域补短板、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主要支持本地发展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及农村建设。条线上有专门制定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项目的储备、立项、指导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苍南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农村专项资金拨付和绩效检查;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农业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建后管护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环节、内容

第五条 农业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国有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具体视项目内容及申报要求确定。

第六条  按地方标准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给予优先立项。取得县级以上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台商企业给予优先立项。

畜牧养殖未取得用地和环保手续(蜜蜂等按照规定不需要的除外)的不予立项支持。

水产养殖不符合《苍南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规定的不予立项支持。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没有兼顾粮食作物生产的设施蔬菜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已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近三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监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理的主体不予立项。

第七条 结合我县农业发展实际,以现代农业园区(基地)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开发,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机械化、数字化和高质量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基地,以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带动促进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展示、营销、品牌培育和生产管理数字技术应用等,实现一二三产业全链条增值,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链从低端到高端提升。具体扶持如下:

1、粮油产业。基地100亩以上(其中旱粮面积50亩以上)。重点扶持水旱轮作等循环生态种植模式、社会化服务中心、粮食产加销一体化等建设内容。

2、蔬菜产业。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面积30亩以上。重点扶持集约化育苗(含嫁接育苗)、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等方面的推广应用,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田间道路、沟、渠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3、果品产业。露地栽培面积8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30亩以上。重点扶持精品果园基地建设,低产低效果园高接换种和地力提升,操作道路、蓄水池、排水沟、喷滴灌等配套设施建设,采后冷链、商品化处理加工等场地和设备完善,以及推广优良品种、优新技术、绿色防控和高效生态模式。

4、茶产业。茶园基地面积100亩以上,老茶园换种改植面积50亩以上。重点扶持标准茶园基地建设,低产低效茶园改植换种和地力提升,操作道、喷滴灌、沟渠、防护林(绿化树)、蓄水池等设施建设,推广优良品种、绿色防控技术及其他优新技术,初制茶厂优化改造和名茶厂创建,包括连续化加工生产线建设等。

5、花卉产业。重点扶持温室大棚、温湿度调控、喷滴灌等设施建设,配套完善基地操作道、蓄水池、冷藏保鲜、育种、物联网、营销等设施设备,以及推广优新技术。

6、中药材产业。重点扶持基地基础设施及喷滴灌、组培育苗、物联网等建设,配套产地初加工、冷库保藏等设施设备,推广绿色防控、高效生态技术模式。

7、食用菌产业。基地面积7万平方尺(或15万袋)以上,新品种基地面积适当放宽。重点扶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8、水产养殖产业。支持紫菜养殖,使用玻璃钢或新型塑料插杆技术养殖,养殖面积30排(50亩以上)。支持牡蛎、贻贝养殖,养殖面积30亩以上,浮子要求采用新型环保材料。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种养面积连片30亩以上)。支持高标准鱼塘(面积30亩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1000m3以上/口水体,采用高强度PE等材料和环保浮筒)新建或改造,支持洁水渔业、养殖尾水处理、池塘内循环流水养殖(跑道式养鱼)、水产苗种场建设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并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支持水产品精深加工,水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

9、畜牧产业。规模生猪存栏2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种鸽存栏1000对,优质家禽10000羽、湖羊存栏500只以上、蜜蜂80箱、兔2000只以上。

(1)养殖场建设。重点扶持标准化栏舍及配套设施、围墙及场内基础设施、管理用房、排泄物治理和收贮、冷藏等设施建设及现有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改扩建;全混合日粮调制加工、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牧草种植、青贮、机械化喂料与清粪、养殖节水、消毒防疫、自动喂料、内环境控制、防疫检测、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管理等装备设备购置;养蜂基础设施及设备。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饮水、清粪、环境控制、臭气处理、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沤)肥设施建设,购置粪肥运输和施用机械设备,配套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贮存池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1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扶持主体建设收集贮运中心(点)示范和规模化秸秆“五化”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扶持以秸秆燃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利用县内农作物秸秆,秸秆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工具、购置秸秆利用加工生产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等。

11、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开发和数字化改造,引进应用加工、储藏保鲜等新技术、新工艺。

12、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重点扶持建设标准化农产品原料基地,统一特征标识建设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加工处理设备,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研发,集成测试和推广应用;组团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开展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建立营销渠道等。

13、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扶持各种冷藏、速冻设备,自动化分拣、清洗和加工包装设备等冷链物流装备建设,支持电商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和配送站点建设。采用保鲜加工和冷链运输技术、长短途安全保活运输技术和单元化载具等,应用新型蓄冷材料和先进的节能蓄能设备,不断提高冷链物流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14、农产品品牌培育。重点扶持(1)设施改造:水肥一体化设施,杀虫灯、诱虫板、防虫网等绿色防控设施,操作道、采摘通道等生产附属设施。(2)质量管理:围绕农产品上行需要,建设视频影像实时上传系统、检测室、检验仪器设备、产品分拣包装设备等,并及时上报农产品各个阶段的统计、分析数据,以及生产出入库信息数据。(3)形象提升:标示牌、宣传栏、内部指示牌等,创意项目设计、特色产品开发、产品包装设计、使用等。(4)产品销售:为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农村特色产品进行线上线下销售,提供品牌注册、品牌培育等增值服务;应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标准,实现全程可追溯体系及相应农产品溯源系统。

15、数字农业推广应用试点建设。重点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基地数字设备改造、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动植物生长感知、环境温湿度调控、水质在线监测、土壤肥力和病虫害监测等智能设施装备使用,推进数字化小场景服务系统在现代农业各环节中的应用建设,针对使用智慧农机装备和设施农业等,运用5G、云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信息技术运用,促进信息要素、设施装备与种养业、种业、农产品加工业深度融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农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筛选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储备项目及时更新入库,对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储备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九条 项目申报。建设主体根据苍南县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申报。按规定编写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

   各乡镇应根据苍南县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辖区内建设主体开展项目申报,并对建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上报。

    第十条  项目储备。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踏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以本专业的专家为主。原则上在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专家库或上级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主体严格按照项目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负总责,要严格按照实施简表中的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分项。①每项建设内容的规模(数量)原则上须完成90%以上(如不可抗逆但不影响项目完整性的,可适当降低)。②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必须及时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批。③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附上工程清单及投资金额。④设备购置需可市场询价。二手设备不予补助。⑤项目建设主体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开具全额发票。必须做到合同、发票、款项一一对应无误。

各乡镇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乡镇初验通过后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审核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要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避免集中支付,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总投资需达到50万元以上(蜜蜂项目30万元以上)方可实行补助。

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国有农场、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的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的80%。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按实施项目性质实行预先拨付、进度拨付、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

农业项目原则上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款。建设完成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省市重点项目确实需要按进度拨款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计划投资的60%以上,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项目支出规范性票据,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项目进度及资金票据后,预拨不超过50%的补助金额。

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可按预先拨付的方式拨款。项目正式开工后,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苍南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意后预先拨付不超过50%的补助金额,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项目验收,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审定投资额按规定比例发放。项目延期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扣减补助资金,每延期一天扣减补助金额的万分之五。

第十七条  推进农业项目的审计(审价)。原则上对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审价)。对国有农场、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审价),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造价、设计、审计(审价)、专家评审等项目管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的5%,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最终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黑名单”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项目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

1、项目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2、违反规定,涉嫌套取项目资金的;

3、无特殊原因不实施项目建设,被撤销的;

4、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肥药两制”黑名单,或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对农业项目使用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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