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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13/2022-5712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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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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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苍南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苍财农〔2020〕2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苍南县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二、农业项目支持的对象

农业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

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国有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具体视项目内容及申报要求确定。

三、优先立项及不予立项的范围

按地方标准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给予优先立项。取得县级以上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台商企业给予优先立项。

畜牧养殖未取得用地和环保手续(蜜蜂等按照规定不需要的除外)的不予立项支持。水产养殖不符合《苍南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规定的不予立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没有兼顾粮食作物生产的设施蔬菜项目不予立项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已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近两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监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理的主体一律不予立项。

四、扶持的内容

粮油产业、蔬菜产业、果品产业、茶产业、花卉产业、

中药材产业、食用菌产业、水产养殖产业、畜牧产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农产品品牌培育、数字农业推广应用试点建设等。

五、财政补助额度及补助方式

项目计划总投资需达到50万元以上(蜜蜂项目30万元以上)方可实行补助。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下,国有农场、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的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计划投资额的80%。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补助额度10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按实施项目性质实行预先拨付、进度拨付、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农业项目原则上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款。建设完成验收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省市重点项目确实需要按进度拨款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计划投资的60%以上,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项目支出规范性票据,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项目进度及资金票据后,预拨不超过50%的补助金额。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可按预先拨付的方式拨款。项目正式开工后,项目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苍南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意后预先拨付不超过50%的补助金额,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77-64750872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