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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01/2021-3976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关于《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坟墓管理和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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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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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今年11月12日到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建议。2016年2月19日,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政策激励等职能,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深埋、海葬、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地方式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公墓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同时,结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6〕128号)等规定精神,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通知。

二、私坟治理政策如何界定?

以市定的2012年1月1日为分类治理私坟时间界限,分类施策。凡是此前建造的私坟,此后无翻新或虽有翻新,但已经私坟所有人(直系亲属)自行生态化改造,并通过属地乡镇验收,或已经属地乡镇拆除翻新部分的,在其墓区粘贴二维码,录入苍南县智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专属管理。私坟所有人身故后,彼时私坟全景及其所有人信息经由智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与原录入信息比对一致的,予以骨灰安放。否则,其骨灰需暂时寄存县殡仪馆,待其直系亲属自行改正或获取其他骨灰安放合法去处后,方可予以骨灰领取与安放。凡是2012年1月1日以后扩建、新建的私坟寿穴和借工程建设坟墓迁移等之名私建并二次安放骨灰(金瓶)的福穴,其直系亲属拒不自行,均由属地乡镇拆除后,覆土绿化。

三、生态化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改造标准是“四化”“六标准”,“四化”即: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六标准”即: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私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

四、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依规查处?查处的重点是什么?

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改变原许可事项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批而不建;超面积、超高度建设墓穴;绿化不达标等。对于前述第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责令停止销售、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重新进行验收;对于批而不建的,根据许可时间分别采取责令限期动工、重新履行许可手续或撤销公墓建设许可等措施,其中重新履行许可手续的公墓单位必须转为乡村公益性墓地单位;对于超面积、超高度建设墓穴的,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改正;对于绿化不达标的,民政、资规等部门联合督促提高绿化率。重点查处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乡村公益性墓地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和2018年6月清理整顿以后依然违法违规等逃避行政监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如何加强规范工程建设中坟墓拆迁管理?

工程建设中坟墓拆迁管理要严格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坟墓拆迁管理的通知》(苍政办﹝2016﹞40号)规定,以就近生态化迁移(即迁移至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或公墓)为原则,一般以老墓区为主,不另行择地新建墓区。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坟墓数量大,坟主一致要求统一安排新建墓区的,新建墓区必须是节地生态安葬(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骨灰楼<堂、墙、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处理骨灰的葬法)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指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主要向辖区村(居)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并经县民政、资规、环保、交通、旅游等部门联合审批。严禁坟墓拆迁户或工程建设(承办)单位借机私建坟墓。强化坟墓拆迁管理流程,工程建设(承办)单位对所有拆迁坟墓及其流向必须登记造册,县民政部门依规办理墓穴使用证,工程建设(承办)单位凭墓穴使用证,给予迁坟户坟墓拆迁补偿款。

六、新建生态安葬设施是否需符合专项规划?

是的。县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生态环保规划、交通和旅游规划等相衔接,统筹编制以乡村公益性墓地为主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七、“非节地生态型墓地”何时停止审批?

按照省市要求,从2020年8月21日起,全面停止“非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审批。

八、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时:

(一)主体要求:建设主体一般为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或村居(社区)投资建设。

(二)用地要求: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墓地建设原则上不占用用地指标。墓区建设宜与“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三沿”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

(三)选址要求:禁止在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2000米以内;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建设墓地。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

(四)葬法要求: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实行生态安葬。

(五)规模要求:建设规模原则上按照辖区内户籍人口数,并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每亩建生态墓穴300穴以内及20年的使用量,合理确定墓区用地面积。

(六)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先做好整体规划布局,再根据建设图纸进行建造。墓穴必须深埋,不露建筑性坟头。单元墓穴面积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等执行。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

(七)绿化要求:墓区绿地率50%以上;建成使用满3年后,绿化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此后使用年限每递增2年,绿化覆盖率相应递增10%以上;使用满9年后,绿化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

(八)命名要求:墓地冠名原则上统称为“××乡镇(××)生态墓地”,不得取名为公墓或陵园。

(九)审批机制:新建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民政、发改、资规、环保、交通、旅游等部门联合审批验收制度。

(十)收费要去:乡村公益性墓地属于非营利的,为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工程建设迁移或青山白化治理坟墓迁移安置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销售价格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未经价格部门定价,不得对外销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九、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苍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苍居住并已进行居住登记的新居民;

(四)逝世后,其直系亲属(或其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指定委托人)于其逝世之时起72小时内,选择经民政部门批准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建立的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堂、墙、廊)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内,直接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五)符合丧事简办“十个一律”规定;

(六)符合丧事集中办理规定;

(七)实施骨灰二次安葬。

十、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是什么?

(一)选择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楼(堂、墙、廊)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每例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选择骨灰撒海、撒江等撒散的,每例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选择无毒、可降解环保骨灰盒的,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

十一、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能否同时享受?

惠民殡葬政策与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可以同时享受。

十二、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民政局

解读人:丁许远(苍南县民政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5989288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