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原《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苍政办[2015]85号)因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快速,上级政策有新变化,政策处理标准偏低等原因已经不适应苍南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部规[2019]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采矿权前期设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拟定该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为我县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部规[2019]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阳光矿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83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发[2020]24号)、《苍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过充分调研和广发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起草了《苍南县矿山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二、该办法所指矿山政策处理的范围、标准是什么?
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指涉及矿山开采的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林地、土地、生产场地、临时管理房、专用道路、堆土堆料场所等配套临时占用土地,以及地上林木青苗、构建筑物等事项的权属调查、政策处理和补偿工作。矿区范围内用地补偿,根据出让时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区面积、开发利用年限,对开采区临时占用的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发﹝2020﹞24号)文件执行。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苍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三、政策处理的主体是谁?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
四、政策处理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在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论证后,应组织人员对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林木青苗、构建筑物情况进行初步调查。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或者按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对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重要影响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将认定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公告栏公开张贴,上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并同时报送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涉及的政策处理情况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集体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确定补偿的内容、标准和数额,以及相关责任。政策处理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政策处理情况应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五、矿业权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应在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后予以支付;采矿权出让所得分期缴纳的,根据缴款额度分期拨付。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矿权设置前期政策处理和矿山开采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协调、处置不到位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开采的或出现重大信访不能得到解决的,出让收益乡镇分成不予拨付、村集体部分的奖补金不予拨付,待问题解决后再予以支付。
六、办法规定的相关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组织权属调查,做出补偿。如弄虚作假,多报、谎报补偿事项的,应责令返还已做出的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政策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是?
解读机关: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黄孟恒(苍南县资规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4771111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