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1-29303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1-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和农业文化保护利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 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5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45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全县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规划、设计,历史建筑物保护修缮,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物整修改造项目,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项目,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
(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项目;
(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的县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1.5倍。
(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成功举办全县性的农业文化传承保护活动每场给予县级奖励资金5万元,建成代表性的农业文化传承保护展示馆每馆给予县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建设任务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省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补助资金采取按项目进度给予补助的方式。重点村项目启动工程建设后预拨总专项补助资金的20%;后续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累计拨付不超过总专项补助资金的70%;剩余30%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办理的项目工程结算总额分批拨付。一般村项目补助资金根据每个子项目工程结算价给予拨付。
(二)农业文化传承保护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在通过县级核查后给予补助。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
第六条 各乡镇、村要认真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没有启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不按期完成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项目和资金计划。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7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